倒车过失撞死公司门卫,一司机在及时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后获得轻刑。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 罪判决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货车送棉籽到彭泽县某油脂有限公司,卸货过磅后开车准备离开。当车开到该公司大门口时,范某某因想要去问该公司是否还需要拉货,于是便从大门口往公司里面倒车,在倒车的过程撞倒正在该公司大门口扫地的公司门卫凌某某,被害人凌某某当场倒地后死亡。被告人范某某在发现撞到被害人后拨打了急救电话。
另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与该公司、被告人范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偿33万元、被告人范某某赔偿24万元,共计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7万元。被害人家属于同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已经获赔57万元,请求对被告人范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货车运输货物至收货公司之后,在进行倒车的过程中,过失撞到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范某某在事发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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