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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醉酒出轨意外中招 妻育子无辜被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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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男子一次醉酒出轨,意外中招致“同事”怀孕,不曾想,该“同事”以死相逼,要求男子抛弃育子发妻,与其成婚。5月14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官调解不成,依法判令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小莉离婚。
    事情回溯到十年前,王某与小莉同时就读于某高校,在校两人慢慢建立了好感。毕业后,又同时在一个工厂上班,于是乎,两人很快就结婚生子,夫唱妇随,小日子过得让别人羡幕的眼红。近二年,厂子效益不好,王某就与妻子商量外出去珠海的同学那里合伙做生意。妻子在家陪小孩读书。

  王某肯吃苦,人又聪明,一年多时间的打拼,赚了一些钱。公司出纳小阳是个年轻漂亮的女孩,经常与王某外出洽谈业务,对王某很有好感。有时还常帮王某打扫卫生,洗洗衣服。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王某没有把持住,在一次醉酒后,与小阳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事后,王某非常自责后悔,一直躲避小阳。小阳发觉自己怀孕了,又常找不到王某,一气之下,就将此事告诉了小莉,并以死逼迫王某与其妻子小莉离婚,以期与自己成婚。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爱妻推向离婚的被告席。

    庭审中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其也可以原谅丈夫的一时失控行为,丈夫王某也只是同情第三者才起诉离婚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准许离婚。

    法官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及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包括第三者都不得对公民的婚姻自由进行干涉。本案中,原告公司出纳小阳出于对原告的好感,于原告醉酒后与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因此怀上了原告的小孩,但这并不构成原、被告离婚的合法事由。只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法不应当准许离婚。至于第三者小阳的怀孕与威胁问题,法官建议原告依法妥善处理,干涉他人婚姻系违法行为,原告须从道理、法理上做通第三者的思想工作,防止其过激行为的发生,相信只要原告使用恰当的方式方法,一定能够说服第三者小阳。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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