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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孤老残幼者;
2、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
3、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4、其他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服务内容
对上述服务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差额予以救助(计发月保障金的公式为:保障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人口。
三、保障标准
对月人均收入达不到70元(即每人每年840元)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
四、服务标准
对申请对象调查核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定申请表。
2、受理。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对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
3、审核。乡镇自收到村委会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
4、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电脑等非基本物质生活必需消费品的;
2、三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因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7、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8、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员;
9、月用电超过30度的;
10、电话费超过20元的。
七、保障金领取须知
1、保障金每月20日左右以存折形式经乡镇信用社发放。
2、如存折遗失,当事人要重新开户,并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新的存折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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