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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大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
(四)新增四类优抚对象。
(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医疗终结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六)救助对象因交通事故、公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等原因就医,不在救助范围内。
二、救助内容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两类。
(一)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减免门诊住院检查费和发放救助卡两种形式。
(二)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
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县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按常补和非常补对象进行分类救助。常补对象每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非常补对象每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类、胸片检查类、普通床位类、护理费50%减免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低保常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4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低保非常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3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城乡低保非常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城乡低保边缘户个人负担部分按2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四、基本医疗救助标准
(一)患常见病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免普通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及到住院部治疗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二)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200元的医疗救助卡,救助人员持卡可随时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复印件;3、疾病诊断书、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历资料;4、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议。居(村)委会进行初审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表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填制《医疗救助发放名单》,救助对象或委托人持身份证和通知单到县民政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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