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如今社会上广泛提倡的一种精神。张平和李丽在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后,却不讲信用,拖付银行贷款。4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6548.83元及利息。
被告张平和李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因个人经营需要,向原告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2011年9月8日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011年9月14日原告银行向被告张平和李丽发放贷款240000元,期限60个月,还贷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抵押物为原告自有住房一套,该房屋已在县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从2012年7月14日始被告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的个贷人员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立即偿还截止2012年3月17日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
庭审中,被告称因为经营资金确实出现问题,现在无还款能力。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因被告较长时间未履约,构成合同违约,按合同约定原告可提前解除合同,且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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