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人们心灵的港湾,而房子则给家搭建了一个现实版的栖息地。房子对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产证也就成为了房子“说明书”和“户口簿”。4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预付部分房款,房产证未能如约及时办理,而要求返还已交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经过办案法官,真情、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分二批返还房款10万元的调解协议。
2010年11月27日,原告李刚与被告张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张军及其合伙人陈志合作开发承建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26平方米,购房款为20万元,原告于签订协议书时首付6万元房款,余款于交房屋钥匙时付清。2011年2月1日原告又交付房款4万元。后因该房屋产权证未按期办理,原告要求退房,被告同意退回10万元房款。因被告未按承诺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军与陈志系合伙关系,陈志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事实清楚,但原被告就返还购房款时间及方式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以双方实际情况为立足点,双管齐下,同时考虑到原告一家5口,租住在一间可谓是“蜗居”的房子里,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反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年中和年末两次分别返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原告称将会用这笔钱去构筑属于自己的“温馨港湾”,圆了一家人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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