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赵强、李冬、王民、等六人
被告吴启、孙豪、周围、易东。
被告吴启是彭泽县东升镇天一棉花生产合作社的法人代表。
2011年4月,赵强等六人为天一棉花生产合作社开垦荒地,被告吴启以个人名义向赵强等人出具6万元开垦费用的欠条,欠条落款有被告孙豪、周围、易东三人的签名。
为追索欠款,赵强等六人将被告吴启、孙豪、周围、易东诉至法庭。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一棉花生产合作社工商登记的社员是吴启与另外三人。
欠条落款被告孙豪、周围、易东三人的签名不是三人本人所签,是被告吴启代签的。
【争议】
被告吴启认为,虽然工商登记的社员名单没有被告孙豪、周围、易东三人;但其与被告孙豪、周围、易东三人是合伙关系。理由有两点:
1.被告孙豪、周围、易东在社员入社协议书上已经签名、捺印;
2.被告孙豪、周围、易东已经分别交纳入社股金2万元。
被告孙豪、周围、易东则认为,其三人与被告吴启是借贷关系,理由为:
1.其三人与被告吴启是朋友关系,在入社协议书上签名、捺印是应吴启的要求帮吴启的忙,目的是为了应付相关检查;
2.其三人所出款项是吴启向他们的借款。
【评析】
处理中,有两种意见:
1.合伙关系;2.借贷关系。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理由如下:
1.天一棉花生产合作社属于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2.天一棉花生产合作社工商登记的社员是吴启与另外三人,没有被告孙豪、周围、易东的名单,该社员名单登记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3.欠条落款被告孙豪、周围、易东三人的签名不是三人本人所签,是被告吴启代签的,该代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吴启偿还原告赵强等六人6万元的判决,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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