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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享利润,不担风险?这样的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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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家有闲钱怕贬值,便动起了与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念头,谁知合作合同居然被法院判决无效。4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利返还原告洪科借款十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洪科是彭泽县马当镇居民,平时省吃俭用,倒也有了一点积蓄。由于物价一直飞涨,洪科一直希望手上这点钱能够保值升值,却苦于没有门路。2010年8月,经营某货运物流的吴利找到了洪科,声称可以为其指点一条发财的道路。吴利说,自己经营的货运物流利润十分可观,目前希望事业再上一层楼,却缺少发展资金,希望洪科入股。只要洪科入股,既不需参与管理,也不承担亏损,每年给洪科投入资金的60%作为利润,一年以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

见条件如此诱人,洪科不禁怦然心动。心动不如行动,洪科当即与吴利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洪科对吴利经营的货运物流公司投入股金十万元,洪科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亏损,一年到期后,吴利连本带息归还洪科16万元。

合作经营期限到期后,洪科满心欢喜找到吴利,要吴利兑现合同。谁知吴利告诉洪科,今年生意不好做,我亏本了,没钱还。眼看自己多年积蓄就要打了水漂,洪科无奈之下,将吴利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科和吴利在联营合同中约定,洪科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其性质是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当确认无效。洪科不参加货运物流部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双方不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吴利由此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洪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利返还原告洪科借款十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法理解析

按民事法律规定,如果合伙法律关系存在,合伙当事人必须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如果一方只取得固定的收入,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则其性质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底条款,合同中该条款无效。通俗地说,该种合伙法律关系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投入所谓合伙中的资金,应当视为借款,在无效条款的情况下,收取投资款的人有义务将该借款归还给出借方,而出借方在收取本金的同时,也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收取所得利益。因此,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可见,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并不是全部有效的,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会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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