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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华钗

彭泽法院 官员腐败 恶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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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彭泽法院 【一起执行案  违反七条法】周华钗强烈要求中央巡视组监督,但愿“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是谣言{:1_249:}{: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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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彭泽法院 【一起执行案  违反七条法】周华钗强烈要求中央巡视组监督,但愿“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是谣言{:1_249:}{:1_249:}{: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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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控告书

控告人周华钗,女,41岁,汉族,原个体户,现无业,无住所,暂借住在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弟弟家】。
被控告人李行富,男,约50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汤士友,男,约45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梅洁,男,约40岁,汉族,现非法占有周华钗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者。
控告请求:请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行富、汤士友、梅洁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8日,梅洁非法撬开周华钗所有的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将周华钗家的财产搬出门面丢在大街上数天无人顾问。周华钗的家人阻制梅洁的违法行为,遭到梅洁一伙人的殴打,周华钗的母亲、妹妹等三人受到轻伤脑震荡,其中一人为十级伤残。周华钗的家人为记录这一违法行为,特摄像为证,并当即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才得知梅洁一伙人是受到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的指使。因此,周华钗认为,彭泽县法院让社会上的流氓梅洁违法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
周华钗有下列证据足以证明:
一、由于彭泽县违法执行,九江市中级法院(2013)九中执他字第1号裁定书,撤销了彭泽县法院的(2012)第130—3号执行裁定及拍卖行为。证明彭泽县法院是违法执行。
二、梅洁一伙人撬门而入,将周华钗家的财产丢到大街上,并打伤周华钗家人的现场摄像。
三、当天周华钗家人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看到的事实和法医鉴定结论。
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和第24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此,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滥用职权,违法指使社会流氓梅洁等人撬开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把我家和财产丢到大街上。李行富、汤士友和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李行富和汤士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梅洁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吗?他有执法资格吗?他撬了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他是一个社会上的流氓。是谁授权他撬门和打人的资格,是彭泽县法院,是法院执行局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授权梅洁执法。李行富、汤士友不到现场,指使梅撬门打人。李行富、汤士友等人戴着“人民法官”的帽子,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视法律为儿戏,把法律当作玩弄当事人的工具,任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不法之徒,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为此,周华钗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并依法从重处罚。
                                                                控告人:周华钗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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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控告书

控告人周华钗,女,41岁,汉族,原个体户,现无业,无住所,暂借住在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弟弟家】。
被控告人李行富,男,约50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汤士友,男,约45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梅洁,男,约40岁,汉族,现非法占有周华钗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者。
控告请求:请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行富、汤士友、梅洁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8日,梅洁非法撬开周华钗所有的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将周华钗家的财产搬出门面丢在大街上数天无人顾问。周华钗的家人阻制梅洁的违法行为,遭到梅洁一伙人的殴打,周华钗的母亲、妹妹等三人受到轻伤脑震荡,其中一人为十级伤残。周华钗的家人为记录这一违法行为,特摄像为证,并当即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才得知梅洁一伙人是受到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的指使。因此,周华钗认为,彭泽县法院让社会上的流氓梅洁违法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
周华钗有下列证据足以证明:
一、由于彭泽县违法执行,九江市中级法院(2013)九中执他字第1号裁定书,撤销了彭泽县法院的(2012)第130—3号执行裁定及拍卖行为。证明彭泽县法院是违法执行。
二、梅洁一伙人撬门而入,将周华钗家的财产丢到大街上,并打伤周华钗家人的现场摄像。
三、当天周华钗家人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看到的事实和法医鉴定结论。
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和第24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此,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滥用职权,违法指使社会流氓梅洁等人撬开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把我家和财产丢到大街上。李行富、汤士友和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李行富和汤士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梅洁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吗?他有执法资格吗?他撬了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他是一个社会上的流氓。是谁授权他撬门和打人的资格,是彭泽县法院,是法院执行局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授权梅洁执法。李行富、汤士友不到现场,指使梅撬门打人。李行富、汤士友等人戴着“人民法官”的帽子,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视法律为儿戏,把法律当作玩弄当事人的工具,任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不法之徒,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为此,周华钗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并依法从重处罚。
                                                                控告人:周华钗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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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本帖最后由 周华钗 于 2013-7-4 13:28 编辑

               
              以下欠条是:徐长松【前夫】与我离婚后他个人借他表弟的款,此款我完全不知情,

               请问彭泽法院凭的是国家哪条法律找我???
        
               注:我是2011年8月9日离婚的。
照片5(1)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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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以下欠条是:徐长松【前夫】与我离婚后他个人借他表弟的款,此款我完全不知情,

               请问彭泽法院凭的是国家哪条法律找我???
        
               注:我是2011年8月9日离婚的。
照片5(1)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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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法院是咬文嚼字里,我也亏过{:1_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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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周女士又有事了。但这个条子反映的债务法院不知判决了没有,如没有判决,法院找你了解情况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说你要承担责任。或许债权人不知你离婚时间起诉你还钱,法院更要找你了,不找反而是法院不对了,但这都不能说明你要还这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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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法院判决吗,如没判决就要你还钱就去告法院违法。反之说一些话就没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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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老实巴交 发表于 2013-7-4 16:13
周女士又有事了。但这个条子反映的债务法院不知判决了没有,如没有判决,法院找你了解情况是很正常的事情, ...


   1.债权人是他姑姑的儿子,借款是否属实? 我不清楚。
  2.我们是2011年8月9日离婚,徐长松是2011年8月14日借的款,债权人是2013年5月份连我一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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