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恢复门店原状后重新评估的申请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2013年3月12日,彭泽县法院向周华钗送达了三间门店的评估报告。这份评估报告是评估公司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在时隔十个月后才送给当事人。难怪当时周华钗向彭泽县法院要这份评估报告时,法院不给,原来评估是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周华钗将这份评估报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对照后,认为该评估报告未对室内装修拍照勘验,违反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估价程序(4.0.5)项之规定,因此,该评估报告也违反了国家标准中客观、公正的估价原则,这份评估报告是无效的。周华钗有如下证据证明评估人员未到室内查勘:第一,评估报告上写的时间为2012年6月5日至6日,这两天周华钗及家人都在门店里,从未看见有评估人员来店内评估,也从未有人告知周华钗评估人员来门店评估。第二,周华钗有门店照片为证,评估公司连一张店内照片都没有。第三,周华钗店内进行了精装修,有照片为证,而评估公司报告上乱写了“一般装修”,明显与事实不符,评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二、彭泽县法院在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6号]规定中的第9条,即:“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而彭泽县法院未通知周华钗到场,更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周华钗。
三、彭泽县法院还违反了16号规定中的第12条,即:“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而彭泽县法院未通知我到场,更未有我周华钗的签名确认。
四、彭泽县法院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即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到中级法院撤销了违法裁定后的才送达。
五、彭泽县法院的执行官员,头戴“人民法官”的帽子,干着混蛋的勾当,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视法律为儿戏,把法律当做玩弄当事人的工具,一起执行案,违法十几条,自始至终违法。现在中级法院撤销了彭泽县法院的违法行为,为我周华钗伸张了一点正义。但由于彭泽县法院的违法执行,法院与评估公司恶意串通,背着财产所有权人偷偷摸摸搞评估,而且彭泽县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叫梅洁撬开周华钗的门面,破门而入,导致周华钗的三间门面的内装修被完全损毁,严重侵害了周华钗的财产所有权。现在彭泽县法院想借中级法院的裁定,重新送达评估报告,重新拍卖了事,想继续忽悠和糊弄我周华钗,太可笑了!彭泽县法院老老实实给我恢复门面内的原状,然后我再申请重新评估。彭泽县法院违法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要我来埋单,没门!生命不息,抗争不止!
申请人周华钗:
2013年 3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