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周华钗 于 2013-4-18 11:38 编辑
申 诉 书
申诉人周华钗,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经商,现无业,无住处。
申诉人周华钗因彭泽县法院违法查封、拍卖周华钗三间门店,向九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2013年2月28日,九江市中级法院向周华钗送达了(2013)九中执他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下称1号裁定书)。1号裁定书虽然撤销彭泽县法院(2012)彭执字第130-3号裁定及拍卖行为。总算为周华钗伸张了一点正义,周华钗对此应该感谢。但周华钗仍对1号裁定书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服,特提出如下申诉意见:
一、1号裁定书中认定,周华钗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并非其生活居所,彭泽县法院查封并无不当,并未损害周华钗的实体权益。周华钗对此不服。事实是周华钗现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对此法院是查明了的。周华钗为经营这三间门店,将与前夫离婚时支付的15万元子女抚养费,另外借了周敬波11.8万元,共26.8万元还清了该店面抵押的九江银行贷款,才拿到这三间门店的产权证。装修不久,准备开业时,被法院查封了。周华钗一个女人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指望经营门店维持生活,也就是经营门店是周华钗一家三口唯一的生活来源,现在被法院查封了,逼我们一家三口于绝路,违返了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法院既便要查封,也不能全部查封,也要留口饭一家三口吃。如果周华钗一家三口还有其他生活来源,请法院查出证据来,周华钗才能信服。因此,周华钗4月25日向彭泽县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彭泽县法院对周华钗的异议不理采、不下裁定,不但剥夺了周华钗申请复议的权利,而且这一查封也直接封死了周华钗一家三口赖以生存的唯一生活来源。难道这不是损害周华钗一家三口的实体权益吗?还有什么权益比生存权益更重要呢?对这一不但缺德,毫无人性,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的查封,周华钗当然有权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采纳。
二、1号裁定书认定,彭泽县法院在查封周华钗三间门面时,周有彭泽县龙城镇江边住房一套、九江公园1号住房1套,店面并非其生活居所。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周华钗在龙城镇的一套住房在债权人诉讼前已抵给了债权人周敬波,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九江市一套按揭房,只交了一期按揭19万余元,尚未交付使用,因无钱还贷,银行正在与有关部门联系,准备拍卖,这些情况,两级法院都已查明了,还认定周华钗还有两套住房,这是在为法院违法查封周华钗的三间门店找借口。周华钗一家三口住在门店内,门店既是经营场所,后面是居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因此,彭泽且法院查封、拍卖周华钗三间门面,不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属于违法查封、拍卖。1号裁定法院继续拍卖周华钗三间门店不合法。
三、评估公司从未进过周华钗的店内,周华钗及家人也从未见过评估公司的人。该三间门店是经过精装修的,信用社看了后同意贷款100万元(有证明为证)准备继续营业。评估公司连一张店内的照片都没有,违反规定评估,拍脑袋评估。1号裁定书居然还认为评估并无错误。这不是笑话吗?现在店内被他们搞得面目全非,周华钗将保留索赔的权利。
四、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知法犯法,法院不到现场,指使社会流氓,非法侵入周华钗的住宅,撬开店门,把周华钗的财产丢在大街上数天无人问津,还打伤了周华钗家三人,二人为轻伤脑震荡,一人为伤残十级,导致周华钗自杀(未遂),这一切有现场摄像和医院病历、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为证。周华钗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控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华钗
2013 年 4 月 18日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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