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华钗,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经商,现无业,原住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街龙城大道1组255号,现住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七栋三单元202室【弟弟家】。
请求事项:
1、裁定中止执行(2012)彭民一初字第802号、62号、302号、260号、248号、371号、546号、574号、575号、653号、363号、342号、147号、566号、40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应付债务的执行;
2、解封申请人原座落在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店面(原海尔专卖店)恢复原状归还给申请人周华钗,改为对徐长松拥有座落在彭泽县黄花镇(高速入口处对面)的一栋六套住房、四个店面房屋和离婚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拍卖款额支付给第15页中所列判决书债权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至2012年9间期间共接到了刘艳佳等15位债权人对我和徐长松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海尔专卖店和建黄花房屋所欠的债务进行了起诉,贵院已先后对以上债权人的诉请进行了判决,由我和徐长松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同时贵院对申请人坐落在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原海尔专卖店面进行了查封并要继续怕卖,对此申请人深感不公,现对该生效的判决书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离婚时已对外欠债务作了处理,我与徐长松原属夫妻关系,2011年8月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协议离婚,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男方徐长松归还;黄花镇房屋一栋归男方徐长松所有。”并对外欠债务,将原海尔专卖店的未销售出去的冰箱、空调、彩电、洗衣机、电热水器、微波炉、家庭影院等等,家用电器价值为1579377元(刘艳佳诉请案中已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当庭要求法院及时查封男方徐长松离婚时所占有的财产)和五辆车、车号为:赣G93788、9Z188、80898、92576、N6809.一信用卡、卡号为:6226820011400365383、金额为25万元,乡镇老板和私人总欠我们的债权约有70万元,票据一直是徐长松保管、均交由徐长松以作为偿还外欠债务,并非是你们所说的,我与徐长松离婚是规避法律逃避支付外欠债务。实际上在离婚时已将外欠债务进行了处理,由徐长松承担。再者你们说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我们在离婚时已对外欠债务进行了处理,原海尔专卖店的未销货1579377元、五辆车、一栋六套商品房和四个店面的房屋,信用卡25万元乡镇及私人债权约70万元,如果四项加在一起不少于400万元,这些财产加在一起完全是可以偿还外欠债务。可你们时至今日,并没有对徐长松在离婚时所拥有的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仍使其在法外获益,而我却拖儿带女一贫如洗。可你们从一开始就看中了我仅有的一个店面,将我母子女三人往死路上赶。
二、现四处漂泊,无安身之地。我与徐长松离婚后,原本是想依靠海尔专卖店来维持我母子女三人的生计,可你们一开始就将我的店面查封,尔后进行了评估、拍卖,使我从2011年9月份就失去了对原海尔专卖店三间店面的所有权。我是一个弱女子,年过四十、由于2012年法院违法强制执行、导致家人受伤至申请人自杀【未遂】、身体和精神至今未痊愈,并要继续治疗。且要抚养一儿一女,离婚时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小的只有6岁,我无工作收入仅靠门店生活,法院如果把我的门店卖了,等于断了我们一家人的口粮,我和俩个孩子吃什么?用什么?住哪里?读书、看病等费用从何而来?我将何以生存?原本我是靠从事个体经营谋生,无固定职业,可这一切都因为你们的强制执行将我赶到了死胡同。周华钗为经营这三间门店,将于前夫离婚时支付的15万元抚养费,另外借了周敬波11.8万元,共26.8万元还清了该店面的抵押九江银行贷款,才拿到这三间门店的产权证。家里住房低了债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九江公园1号房是按揭房,只交了19万元首付款,尚未交付使用,因为无钱还按揭贷款,银行正在于有关部门联系,准备拍卖还44万元贷款。现在我们已无任何住房,在彭泽我目前是带着一个只有8岁的儿子在身边(女儿在外读书)四处漂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我唯一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周华钗一家三口还有其他生活来源,请法院查出证据来,周华钗才能信服。
三、显失公平,欺骗申请人。2012年7月26日下午在贵院的甘院长办公室、是我向甘院长和汤庭长(执行局)陈述了我离婚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情况后,甘院长当面向我承诺“不卖我的店面,执行男方(指徐长松)的财产”,有录音为证。可实事却是,不管男方财产的去向,仍对我的店面继续查封、拍卖,难道这就是公平、公正,依法执行?
四、违反法律程序,乱作为。不履行告知程序,首先是评估时未告知我,评估公司从未进过周华钗的店内,周华钗及家人也从未见过评估公司的人,评估公司连一张店内照片都没有,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是怎样产生的?未按规定评估,是作弊的、法院偷偷摸摸背着所有权人评估,这是为什么?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贵院拍卖我的店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裁定本案终止执行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俩个孩子一条活路。
此致
彭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华钗
2013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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