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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华钗

彭泽法院 官员腐败 恶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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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离婚时分给男方徐长松有近400百万元财产,诉讼债务212万元,且第一个债主诉讼时、女方周就把相关证据材料交给了彭泽法院,彭泽法院时隔半年后去查封男方财产,有些财产至今不知去向?不是女方周的事, 是彭泽法院官员没有及时查封男方的财产,至没有还债主的钱,而后彭泽法院违法拍卖了女方周仅有的店面,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应由彭泽法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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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周华钗反应的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甘愿坐牢, 望有关部门重视!周华钗提示: 关于有些网友请不要用假名注册ID故意踩周华钗的贴!   希望你们像周华钗一样用真实姓名注册ID ,敢做敢当。 拿出证据和事实说话,也敢做到如有虚假甘愿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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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周华钗反应的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甘愿坐牢, 望有关部门重视!周华钗提示: 关于有些网友请不要用假名注册ID故意踩周华钗的贴!   希望你们像周华钗一样用真实姓名注册ID ,敢做敢当。 拿出证据和事实说话,也敢做到如有虚假甘愿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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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周华钗反应的情况全部属实, 如有虚假甘愿坐牢。 周华钗提示: 有些网友用网名注册ID 故意踩周华钗的贴, 虽说是言论自由、 但不知你用意何在? 希望你们像周华钗一样,敢做敢当 用真实姓名注册ID, 拿出有用的证据和事实说话, 千万不要做马甲特意伤人、 如果要那样?   周华钗也可以叫亲戚朋友及女儿大学同学等等、 都可以来做马甲踩你们的帖子,  可那样骂来骂去没有任何意义, 大可不必、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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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真言 发表于 2013-3-21 19:59
点出了周华钗赖帐的事实就开始发疯了吧,这帐你赖得掉吗。好意思说离婚协议,是不是想教大家一招,借多少钱 ...

看你就叫“争言”好了,周华钗离婚时给了近四百万的财产男方徐长松还俩百多万元的债务不够吗? 你看不懂材料上什么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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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真言 发表于 2013-3-21 20:13
还有,周华钗既然有这么赖帐的好办法,大家可要学好了。下次我去开海尔专卖店,赊100万元的货,跟老婆离婚, ...

真言: 你这样黑白颠倒, 就不怕遭报应吗?  快的很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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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真言 发表于 2013-3-21 20:01
还有法院这么多人是吃干饭吗,这么长时间执行多少钱了。强烈要求执行,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真言:你这句话才是人话! 周与徐离婚时分给了徐近四百万元的财产还债, 彭泽法院就是不去执行那些财产, 偏偏要违法拍卖周“唯一”生活来源的财产。周很希望彭泽法院赶快把该执行的执行到位, 把债务全部还清, 否则大家都别想过安宁的日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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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真言 发表于 2013-3-21 20:13
还有,周华钗既然有这么赖帐的好办法,大家可要学好了。下次我去开海尔专卖店,赊100万元的货,跟老婆离婚, ...

真言: 你说的这一招只有你这种真正的无赖才会想的出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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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华钗,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经商,现无业,原住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街龙城大道1组255号,现住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七栋三单元202室【弟弟家】。                               
请求事项:
1、裁定中止执行(2012)彭民一初字第802号、62号、302号、260号、248号、371号、546号、574号、575号、653号、363号、342号、147号、566号、40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应付债务的执行;
2、解封申请人原座落在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店面(原海尔专卖店)恢复原状归还给申请人周华钗,改为对徐长松拥有座落在彭泽县黄花镇(高速入口处对面)的一栋六套住房、四个店面房屋和离婚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拍卖款额支付给第15页中所列判决书债权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至2012年9间期间共接到了刘艳佳等15位债权人对我和徐长松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海尔专卖店和建黄花房屋所欠的债务进行了起诉,贵院已先后对以上债权人的诉请进行了判决,由我和徐长松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同时贵院对申请人坐落在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原海尔专卖店面进行了查封并要继续怕卖,对此申请人深感不公,现对该生效的判决书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离婚时已对外欠债务作了处理,我与徐长松原属夫妻关系,2011年8月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协议离婚,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男方徐长松归还;黄花镇房屋一栋归男方徐长松所有。”并对外欠债务,将原海尔专卖店的未销售出去的冰箱、空调、彩电、洗衣机、电热水器、微波炉、家庭影院等等,家用电器价值为1579377元(刘艳佳诉请案中已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当庭要求法院及时查封男方徐长松离婚时所占有的财产)和五辆车、车号为:赣G93788、9Z188、80898、92576、N6809.一信用卡、卡号为:6226820011400365383、金额为25万元,乡镇老板和私人总欠我们的债权约有70万元,票据一直是徐长松保管、均交由徐长松以作为偿还外欠债务,并非是你们所说的,我与徐长松离婚是规避法律逃避支付外欠债务。实际上在离婚时已将外欠债务进行了处理,由徐长松承担。再者你们说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我们在离婚时已对外欠债务进行了处理,原海尔专卖店的未销货1579377元、五辆车、一栋六套商品房和四个店面的房屋,信用卡25万元乡镇及私人债权约70万元,如果四项加在一起不少于400万元,这些财产加在一起完全是可以偿还外欠债务。可你们时至今日,并没有对徐长松在离婚时所拥有的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仍使其在法外获益,而我却拖儿带女一贫如洗。可你们从一开始就看中了我仅有的一个店面,将我母子女三人往死路上赶。
二、现四处漂泊,无安身之地。我与徐长松离婚后,原本是想依靠海尔专卖店来维持我母子女三人的生计,可你们一开始就将我的店面查封,尔后进行了评估、拍卖,使我从2011年9月份就失去了对原海尔专卖店三间店面的所有权。我是一个弱女子,年过四十、由于2012年法院违法强制执行、导致家人受伤至申请人自杀【未遂】、身体和精神至今未痊愈,并要继续治疗。且要抚养一儿一女,离婚时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小的只有6岁,我无工作收入仅靠门店生活,法院如果把我的门店卖了,等于断了我们一家人的口粮,我和俩个孩子吃什么?用什么?住哪里?读书、看病等费用从何而来?我将何以生存?原本我是靠从事个体经营谋生,无固定职业,可这一切都因为你们的强制执行将我赶到了死胡同。周华钗为经营这三间门店,将于前夫离婚时支付的15万元抚养费,另外借了周敬波11.8万元,共26.8万元还清了该店面的抵押九江银行贷款,才拿到这三间门店的产权证。家里住房低了债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九江公园1号房是按揭房,只交了19万元首付款,尚未交付使用,因为无钱还按揭贷款,银行正在于有关部门联系,准备拍卖还44万元贷款。现在我们已无任何住房,在彭泽我目前是带着一个只有8岁的儿子在身边(女儿在外读书)四处漂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我唯一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周华钗一家三口还有其他生活来源,请法院查出证据来,周华钗才能信服。
三、显失公平,欺骗申请人。2012年7月26日下午在贵院的甘院长办公室、是我向甘院长和汤庭长(执行局)陈述了我离婚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情况后,甘院长当面向我承诺“不卖我的店面,执行男方(指徐长松)的财产”,有录音为证。可实事却是,不管男方财产的去向,仍对我的店面继续查封、拍卖,难道这就是公平、公正,依法执行?
四、违反法律程序,乱作为。不履行告知程序,首先是评估时未告知我,评估公司从未进过周华钗的店内,周华钗及家人也从未见过评估公司的人,评估公司连一张店内照片都没有,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是怎样产生的?未按规定评估,是作弊的、法院偷偷摸摸背着所有权人评估,这是为什么?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贵院拍卖我的店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裁定本案终止执行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俩个孩子一条活路。
此致
彭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华钗
                                                 2013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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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华钗,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经商,现无业,原住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街龙城大道1组255号,现住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七栋三单元202室【弟弟家】。                               
请求事项:
1、裁定中止执行(2012)彭民一初字第802号、62号、302号、260号、248号、371号、546号、574号、575号、653号、363号、342号、147号、566号、40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应付债务的执行;
2、解封申请人原座落在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店面(原海尔专卖店)恢复原状归还给申请人周华钗,改为对徐长松拥有座落在彭泽县黄花镇(高速入口处对面)的一栋六套住房、四个店面房屋和离婚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拍卖款额支付给第15页中所列判决书债权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至2012年9间期间共接到了刘艳佳等15位债权人对我和徐长松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海尔专卖店和建黄花房屋所欠的债务进行了起诉,贵院已先后对以上债权人的诉请进行了判决,由我和徐长松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同时贵院对申请人坐落在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原海尔专卖店面进行了查封并要继续怕卖,对此申请人深感不公,现对该生效的判决书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离婚时已对外欠债务作了处理,我与徐长松原属夫妻关系,2011年8月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协议离婚,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男方徐长松归还;黄花镇房屋一栋归男方徐长松所有。”并对外欠债务,将原海尔专卖店的未销售出去的冰箱、空调、彩电、洗衣机、电热水器、微波炉、家庭影院等等,家用电器价值为1579377元(刘艳佳诉请案中已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当庭要求法院及时查封男方徐长松离婚时所占有的财产)和五辆车、车号为:赣G93788、9Z188、80898、92576、N6809.一信用卡、卡号为:6226820011400365383、金额为25万元,乡镇老板和私人总欠我们的债权约有70万元,票据一直是徐长松保管、均交由徐长松以作为偿还外欠债务,并非是你们所说的,我与徐长松离婚是规避法律逃避支付外欠债务。实际上在离婚时已将外欠债务进行了处理,由徐长松承担。再者你们说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我们在离婚时已对外欠债务进行了处理,原海尔专卖店的未销货1579377元、五辆车、一栋六套商品房和四个店面的房屋,信用卡25万元乡镇及私人债权约70万元,如果四项加在一起不少于400万元,这些财产加在一起完全是可以偿还外欠债务。可你们时至今日,并没有对徐长松在离婚时所拥有的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仍使其在法外获益,而我却拖儿带女一贫如洗。可你们从一开始就看中了我仅有的一个店面,将我母子女三人往死路上赶。
二、现四处漂泊,无安身之地。我与徐长松离婚后,原本是想依靠海尔专卖店来维持我母子女三人的生计,可你们一开始就将我的店面查封,尔后进行了评估、拍卖,使我从2011年9月份就失去了对原海尔专卖店三间店面的所有权。我是一个弱女子,年过四十、由于2012年法院违法强制执行、导致家人受伤至申请人自杀【未遂】、身体和精神至今未痊愈,并要继续治疗。且要抚养一儿一女,离婚时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小的只有6岁,我无工作收入仅靠门店生活,法院如果把我的门店卖了,等于断了我们一家人的口粮,我和俩个孩子吃什么?用什么?住哪里?读书、看病等费用从何而来?我将何以生存?原本我是靠从事个体经营谋生,无固定职业,可这一切都因为你们的强制执行将我赶到了死胡同。周华钗为经营这三间门店,将于前夫离婚时支付的15万元抚养费,另外借了周敬波11.8万元,共26.8万元还清了该店面的抵押九江银行贷款,才拿到这三间门店的产权证。家里住房低了债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九江公园1号房是按揭房,只交了19万元首付款,尚未交付使用,因为无钱还按揭贷款,银行正在于有关部门联系,准备拍卖还44万元贷款。现在我们已无任何住房,在彭泽我目前是带着一个只有8岁的儿子在身边(女儿在外读书)四处漂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我唯一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周华钗一家三口还有其他生活来源,请法院查出证据来,周华钗才能信服。
三、显失公平,欺骗申请人。2012年7月26日下午在贵院的甘院长办公室、是我向甘院长和汤庭长(执行局)陈述了我离婚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情况后,甘院长当面向我承诺“不卖我的店面,执行男方(指徐长松)的财产”,有录音为证。可实事却是,不管男方财产的去向,仍对我的店面继续查封、拍卖,难道这就是公平、公正,依法执行?
四、违反法律程序,乱作为。不履行告知程序,首先是评估时未告知我,评估公司从未进过周华钗的店内,周华钗及家人也从未见过评估公司的人,评估公司连一张店内照片都没有,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是怎样产生的?未按规定评估,是作弊的、法院偷偷摸摸背着所有权人评估,这是为什么?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贵院拍卖我的店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裁定本案终止执行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俩个孩子一条活路。
此致
彭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华钗
                                                 2013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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