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博 发表于 2013-3-28 19:47
作为彭泽人,真的很悲哀!这是执法吗?关注。
控告书
控告人周华钗,女,41岁,汉族,原个体户,现无业,无住所,暂借住在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弟弟家】。
被控告人李行富,男,约50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汤士友,男,约45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梅洁,男,约40岁,汉族,现非法占有周华钗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者。
控告请求:请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行富、汤士友、梅洁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8日,梅洁非法撬开周华钗所有的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将周华钗家的财产搬出门面丢在大街上数天无人顾问。周华钗的家人阻制梅洁的违法行为,遭到梅洁一伙人的殴打,周华钗的母亲、妹妹等三人受到轻伤脑震荡,其中一人为十级伤残。周华钗的家人为记录这一违法行为,特摄像为证,并当即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才得知梅洁一伙人是受到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的指使。因此,周华钗认为,彭泽县法院让社会上的流氓梅洁违法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
周华钗有下列证据足以证明:
一、由于彭泽县违法执行,九江市中级法院(2013)九中执他字第1号裁定书,撤销了彭泽县法院的(2012)第130—3号执行裁定及拍卖行为。证明彭泽县法院是违法执行。
二、梅洁一伙人撬门而入,将周华钗家的财产丢到大街上,并打伤周华钗家人的现场摄像。
三、当天周华钗家人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看到的事实和法医鉴定结论。
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和第24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此,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滥用职权,违法指使社会流氓梅洁等人撬开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把我家和财产丢到大街上。李行富、汤士友和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李行富和汤士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梅洁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吗?他有执法资格吗?他撬了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他是一个社会上的流氓。是谁授权他撬门和打人的资格,是彭泽县法院,是法院执行局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授权梅洁执法。李行富、汤士友不到现场,指使梅撬门打人。李行富、汤士友等人戴着“人民法官”的帽子,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视法律为儿戏,把法律当作玩弄当事人的工具,任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不法之徒,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为此,周华钗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并依法从重处罚。
控告人:周华钗 2013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