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华钗债务执行案有关事项补充说明
因广大网友对周华钗债务执行案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存在疑虑,现做三点补充说明:
一、关于周华钗称离婚协议约定由其前夫徐某承担债务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说明了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 周华钗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
二、关于周华钗提出徐某有诸多财产问题。我院均依法进行了调查,查明财产情况如下:1、黄花房子一栋(无房产、土地证),因没有合法手续不能走拍卖程序;2、周华钗称离婚时给了徐某157万元家电,但我院接手执行时仅剩下10多万元家电(大部分是样品机),其他家电已由徐某抵债;3、周华钗称徐某有车子5辆,我院查明徐某曾有4辆车,我院接手执行时其中3辆已由徐某抵债,剩下1部车辆已变卖,钱已交我院;4、周华钗称还有其他人欠家电款。我院均依其提供线索进行调查,大部分不属实,少部分欠款人称因欠家电下乡补贴款未付相冲抵。
三、关于关于周华钗提出我院干警指使打人。不属实,且派出所已经介入处理。
谢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监督,欢迎大家到法院了解该案有关情况。
彭泽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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