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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某

周华钗的女儿对网民们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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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彭泽法院违法执行【空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周华钗,女,41岁,汉族,原个体户,现无业,无住所,暂借住在彭泽县龙城镇南岭花园【弟弟家】。
被控告人李行富,男,约50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汤士友,男,约45岁,汉族,彭泽县法院干部。
被控告人梅洁,男,约40岁,汉族,现非法占有周华钗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者。
控告请求:请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行富、汤士友、梅洁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8日,梅洁非法撬开周华钗所有的位于彭泽县龙城镇宏鹰大厦8—10号门面,将周华钗家的财产搬出门面丢在大街上数天无人顾问。周华钗的家人阻制梅洁的违法行为,遭到梅洁一伙人的殴打,周华钗的母亲、妹妹等三人受到轻伤脑震荡,其中一人为十级伤残。周华钗的家人为记录这一违法行为,特摄像为证,并当即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才得知梅洁一伙人是受到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的指使。因此,周华钗认为,彭泽县法院让社会上的流氓梅洁违法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
周华钗有下列证据足以证明:
一、由于彭泽县违法执行,九江市中级法院(2013)九中执他字第1号裁定书,撤销了彭泽县法院的(2012)第130—3号执行裁定及拍卖行为。证明彭泽县法院是违法执行。
二、梅洁一伙人撬门而入,将周华钗家的财产丢到大街上,并打伤周华钗家人的现场摄像。
三、当天周华钗家人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看到的事实和法医鉴定结论。
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和第24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此,彭泽县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滥用职权,违法指使社会流氓梅洁等人撬开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把我家和财产丢到大街上。李行富、汤士友和梅洁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李行富和汤士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梅洁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吗?他有执法资格吗?他撬了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他是一个社会上的流氓。是谁授权他撬门和打人的资格,是彭泽县法院,是法院执行局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等人授权梅洁执法。李行富、汤士友不到现场,指使梅撬门打人。李行富、汤士友等人戴着“人民法官”的帽子,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视法律为儿戏,把法律当作玩弄当事人的工具,任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不法之徒,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为此,周华钗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并依法从重处罚。
                                                                控告人:周华钗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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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这就是彭泽法院。是事实。转吧!多传传,让领导人们看看,就不信传不到中央习书记与李总理那里去。有群的都转发 加一句:谁看到谁最少转发一个群,转发2个以上群的,愿他买彩票中500万、祝她幸福一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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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有图有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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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关注真相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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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1_249:}{:1_249:}{: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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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2013年2月28日:  九江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了彭泽法院的违法执行 , 彭泽法院执行局长李行富、庭长汤士友还不承认错误,   说只是瑕疵、   没什么的。   亲爱的网友们:   彭泽法院执行错误幸好是个店面、  如果是条人命?  岂不是冤死的鬼吗?   当事人已将他们违法的证据分别交给公安时、公安不受理,就送给了龙城派出所、 信访局、 检察院、纪委、人大等部门、 居然一点反应都没有, 网友们: 想想彭泽的一片天有多黑?  看看法院官员的势力、实在是不可估量哦......当事人将准备把他们违法的证据交给九江市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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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法院不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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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为楼主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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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可可 发表于 2013-4-8 08:47
法院不鸟你

法院不敢鸟哦。因为法院还没找到"强词夺理的说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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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关于周华钗发贴反映我院办案违法违纪的回复

     3月18、19日,周华钗分别以“彭泽法院 知法犯法 执法违法 野蛮执法 粗暴执法”、 “彭泽法院违法执行后 中级法院开听证会”、“彭泽法院 官员腐败 恶式横行”等为题发贴,指责我院及工作人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周华钗发贴反映情况涉及的是刘某、许某等20人诉周华钗民间借贷纠纷案。周华钗与另一共同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有一家海尔专卖店,陆续向刘某等20人借款本金257万元及利息60余万元,由于借款到期未偿付,致使刘某等20人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00余万元。因借款事实清楚,我院依法判决周华钗与徐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并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依法对二被告座落在县龙城镇东风路的168.93平方米店面进行查封。
     二、案件执行经过
     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刘某等自2012年3月始陆续向我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周华钗、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我院多次找周华钗、徐某做工作,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周华钗的财产有“座落在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的168.93平方米店面、座落在九江市公园一号房屋一栋、位于彭泽县江边的房屋一栋(这栋房屋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是其女徐某某,但在购买这栋房屋时徐某某才10岁左右)”。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20名权利人反应强烈,于是我院依法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原查封的县龙城镇东风路08、09、10号一楼门面进行评估。2012年6月6日,该公司将评估报告书送至我院,我院即打电话告知周华钗,并于2012年6月11日把周华钗叫到法院来,让其看了评估报告;后我院委托九江市正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店面,由于该店面地理位置不够理想, 2012年9月5日的第一次拍卖中流拍。在9月28日第二次拍卖以9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梅洁,并以电话的形式告知了周华钗拍卖结果。
     在移交已拍卖的店面时,周华钗极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绝搬出店面,并扬言已准备好了汽油及毒药,以死相威胁,阻扰办案人员强制执行。而买受人梅洁多次到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让周华钗搬出店面,遭到拒绝。在我院做工作期间,梅洁自行搬进入店面,双方由于此事发生冲突。
     之后, 周华钗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并向九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2013年2月28日,九江市中级法院做出(2013)九中执他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指出我院执行程序有瑕疵(即未向周华钗送达书面评估报告),撤销我院拍卖裁定。现我院正在按市中级法院裁定重新进行店面评估及拍卖执行行为。
     三、关于周华钗控诉及指责我院办案违法违纪有关事项说明
     原告刘某等诉被告周华钗、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共涉及权利人20人(包括周华钗的弟弟),截止今年2月借款本息合计3572997元(含本金2578950元,利息645063元,迟延履行金302539元,执行费46445元),这些借款均系周华钗开海尔专卖店时所借。因周华钗与徐某未及时还款,造成多名权利人倾家荡产,数名权利人,特别是那些以卖菜及小本经营的权利人将毕生的积蓄交与周华钗与徐某,急切地盼望我院能为他们追回借款解决生活困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周华钗拒不配合, 执行进展缓慢。周华钗向我院反映其无生活来源只靠店面生活,阻挠我院拍卖店面。而众权利人对此非常不满,他们认为周华钗经营海尔店十几年,每年赢利可观(周华钗递交材料称年赢利30-40万元),拥有多间店面和房屋,自己弟弟在店内打工后也成老板,却无理不还借款,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和精神双重创伤,强烈要求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我院将其店面拍卖后, 周华钗拒不搬出,在我院做工作过程中,买受人梅洁等不及自行搬进并与周华钗发生冲突。三间店面拍卖价90万元,这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依程序所拍价格,而评估拍卖公司依法只能按抽签形式从符合资质的公司中选定。我院对周华钗店面的处置程序中只因未书面向周华钗送达评估报告而存在瑕疵,但其店面是完全可以处置的,这点中级法院裁定也认可。我院将按中级法院裁定补正程序后重新拍卖。我院执行中未侵犯周华钗财产权利。
     总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履行。不管周华钗到处上访及发贴目的何在,我院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彭泽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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