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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
通 告
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县委、县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同时由于部分互联网从业者及上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文明甚至违法言行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相关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及上网行为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内容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履行互联网服务自律义务,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合法、健康;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传播。
希望广大网友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文明上网、文明办网,继续为县委、县政府的工作献言献策,为实现我县跨越赶超、加速崛起贡献自己的力量。
彭泽县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彭泽县公安局网监大队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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