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强奸案,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7月26日晚12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武宁县建设路一家民宅,用铁皮拨开木门进入张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460元,后发现张某某一人睡在床上,见无东西可盗便离开。被告走到门口路上突然萌发强奸张某某的念头,便返回张某某睡的房间,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从7月26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周某共入室偷窃5次,盗得财物估价2118元,采取暴力手段,分别对张某某和蒋某实施了强奸。8月15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追缴价值458元的手机一部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其他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