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64000元。近日,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曹某在担任江西省湖口县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房屋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办理、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六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6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且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