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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帕克和梅鲁斯 《现代信托法》 转引自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18讲》,商务印书馆分馆1987年版,第85――86
2、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一个人(称作受托人)为了他人(称作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在他(受托人)控制下的财产(称作信托财产)。受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而受益人中之任何一位均可强制地使受托人履行其义务。北京慧源金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见P.Sjames: Introduction to Engilish Law, P498; 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18讲》第85页
3、信托,持有并管理财产的一种协议。据此,财产或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将财产或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将财产或权利交给另一个人或几个人(受托人),后者据此代表或为另一方(受益人)或为其他人、或为某一特定目的或者几个目的而持有财产和行使权利。信托之概念的本质在于法定所有权和收益所有权之间的分离,即财产合法的交给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但在衡平法上或是为其他人持有或属于其他人的,而且只有在衡平法院才能强制履行。
(英)戴维。M.沃克著: 《牛津法律大词典》 (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898页
4、信托一词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在此项关系中,一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而运用此项财产。
《不列颠百科全书》(英文版)第14版第22卷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第196页
5、信托,一项涉及财产的信任关系,使一个占有财产的人(受托人)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来为了另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经营该项财产,这是作为创设该项利益之目的在表现形式方面的结果。出于对一个人(受托人)能够忠实的运用财产的信任,以及根据这一信任而赋予其前述义务。财产所有人基于委托而将用于托管的财产转移给该人;该项财产虽然归属于他,但却由他纯然为了第三人的受益而运用。北京慧源金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Hener Campbell Black, 1979,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ed, West Publishing Co, st.Paul, Minn, U.S.A, P1352
6、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G.G.Bogert and G.T.Bogert,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rusts, P1
7、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人(以下称信托人)与信托接受人(以下称受托人)之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他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的人(以下称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而言。北京慧源金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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