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入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入井,李家庄煤矿难依照本制度进行入井检身和出入清点。
3、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4、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李家庄煤矿难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5、本项目部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出井后,应立即交灯、换牌,不许出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
①、班前喝酒的②、李家庄煤矿难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③、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④、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⑤、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7、矿灯集中管理,专人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
8、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挂牌制度。
9、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值班领导报告。
10、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作业人员出入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
11、每班换班2小时后,李家庄煤矿难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值班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出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班领导。
12、违反本制度,李家庄煤矿难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本矿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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