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办字〔2012〕5 号
关于印发《彭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各有关乡镇:
《彭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泽县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县城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 月 日
彭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省级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创建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禁止燃放对象: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宾馆、酒店及居民等,以及范围之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禁止燃放时间为:全年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以外的其它时间。
本《暂行规定》所称烟花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并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模拟鞭炮指通过各种机械设备、电子器材等产生与爆竹相类似效果的装置(室内播放录制的符合噪声标准的鞭炮声除外)。
第三条 禁止燃放区域:东起十一号大道,沿龙城大道经县二中转狄公路,经狄公湖、龙城国际至双峰大道(殡葬管理所除外);南以双峰大道为界;西起双峰大道西端,沿渊明路转博文路经县一中至江河村安置小区;北以长江为界。(具体见城区禁放平面图)。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实行县领导挂片、牵头单位包片、责任单位包点负责制(具体分工见彭泽县主要街道及区域责任分解表)。责任单位一把手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将责任范围内的责任细化情况报县创建办备案。
各部门工作职责:
(1)县城市管理局是城区实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和执行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执法队伍,坚持24小时值勤,同时要采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使之家喻户晓,促进禁放工作常态化。要坚持做到源头控制、持久执法、从严处罚。环卫所要切实做好禁放信息通报工作,一、二级环卫包片负责人对其保洁路段区域有燃烧烟花爆竹可能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创建办报告信息,并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2)县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禁放工作,对在禁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受理,使矛盾得到化解,同时,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工作。
(3)电视台、县政府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宣传载体大张旗鼓地宣传《通告》内容,提高居民对城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4)县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大对禁止燃放工作的宣传力度。
(5)县安监局做好烟花爆竹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6)县供销社做好烟花爆竹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7)县工商局负责对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逐个发放禁止燃放告知书,监督业主在举行庆典活动时禁止燃放。
(8)县民政局督促殡葬管理部门继续加大对办理丧事活动的管理力度,做好丧者家属工作,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作“温馨提示:城区自2012年6月1日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标语,张贴到出租车、客运车上。
(10)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各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不在禁止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向每位学生发放一封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
(11)县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悬挂禁止燃放横幅并张贴通告,督促物业公司配合做好小区内禁止燃放对象的思想工作,积极制止居民迁居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2)县环保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普及环境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13)县建设局负责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城区中等规模以上酒店(宾馆)进行宣传,并要求所有中等规模以上酒店(宾馆)必须在醒目处设置禁止燃放告知内容;要负责敦促餐饮经营者在承办酒席前提示办理人不要在酒店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劝阻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要立即报告县城管局实施执法。
(15)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城区各医院做好丧者家属思想工作,禁止在医院内燃放烟花爆竹。
(16)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处理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上访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全力化解矛盾,保证禁燃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17)县消防大队负责宣传《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18)其他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本辖区和单位开展广泛宣传,要与居住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本单位干部职工签订责任书。
(19)各乡镇(场、区)负责本辖区殡葬车辆进入城区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纸钱等工作。
第五条 龙城镇政府、芙蓉墩镇政府、黄花镇政府要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办事机构人员和联系电话要向县创建办报告备案。
第六条 由龙城镇各有关居(村)委会、芙蓉墩镇江河、凉亭村民委员会、黄花镇东风村民委员会牵头,各社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参加,分别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巡查组,以上镇政府各居(村)委会、各参加单位均要确定一名专人参与巡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发现有准备燃放情况的要及时劝阻,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对正在进行燃放的加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县创建办报告。
第七条 禁止燃放对象违反《通告》规定,由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禁止燃放对象违反《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罚。
(1)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止,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通告》的。
第九条 禁止燃放对象违反《通告》规定,每燃放一次构成一项违规事实,进行一次处罚;一次燃放数量较大(爆竹3件以上、烟花2件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驻县各部门干部职工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接受城市管理局对个人的处罚外,还将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并对单位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创建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限定时间、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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