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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快乐阳光

关于马当街居委会办准生证收押金一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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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能及时回复,当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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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17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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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自由来之不易,民主并非完美,但我们从未把人民关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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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计生工作是基层政府最难做的工作之一,上不能与国策相背,下不能与群众对立。一方面要求计生部门多作耐心细致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希望计生对象给予充分理解。{:1_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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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庐山雅趣 发表于 2012-12-15 07:55
关注与支持。

{:1_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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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老马无缰 发表于 2012-12-15 19:37
计生工作是基层政府最难做的工作之一,上不能与国策相背,下不能与群众对立。一方面要求计生部门多作耐心 ...

早在2001年07月国家计生委就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其中第二十四条就明文规定:“整顿农村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过程中的乱收费。取消强制向农民收取的婚前教育费、婚姻保险、计划生育押金等各种非法收费。禁止在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过程中擅自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至此,更证明了他们这样的收费是不合法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制社会,居然还有这般“能人”能让所谓的“村规民约”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我们马当居委会定的法规显然是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要我上环)、侵犯合法财产权利(要我交保证金),国家法规并没有说要强制上环和办证过程中要交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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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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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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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珠海
黑色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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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对于居委会做法很是不爽,你说你算是行政机构吗,你只是个服务机构,你哪来权利去制定规章,谁给你的权利,连镇政府都没有权利。你说管理不过来是什么意思,那还要你来干什么,还是回家做你能做到的事,相信比你强的人比较多,一种把老百姓当愚昧和白痴来玩弄,满足个人方便,在这个网络发达时代,随时都可以让你消失,居然还有人谅解这种做法,简直就是混蛋,我建议大家向各个上级政府反映,并且要求作出道歉,而且这件事只需要向上级反映会有结果,也相信上级会这些办事人员给予批评和再教育,结扎是个人的事,接不接扎跟生下一胎没有直接关系,只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宣传力度有关,除非你直接让大家切掉子宫,这有直接关系,作为一个服务机构都不知道失孤家庭的痛苦,你凭什么在这里乱放炮。你根本就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大精神,根本达不到作为一个行政办事员的要求,你应该退出该岗位,要明白,现在不是过去,要用新的思维去做事,办事,现在的老百姓已不是过去那个愚昧夹杂着无知的下等公民,国家的兴旺来自自身思想的革新,如果没有思想指导,那剩下就是革命,不想多说,只想说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要天天想着自己手里那点权利值几个钱,要先把事做好,满足群众,你意想不到的东西就来了。记住习主席的亲身带头,已经说明我们要改变做官的思维,否则有一天,你被雷劈到得概率就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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