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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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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四年的申诉路已经让人身心疲惫,这是一条血和泪交织成的路,恳求彭泽法院新领导班子为民做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本帖最后由 刘伊心 于 2012-8-28 17:17 编辑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不花钱竟得一套房子
一、二审歪曲实事
申诉人:  刘奇(原审原告),男 1991年12月23日出生,学生,住彭泽县龙城镇朝阳新区太泊湖水产场冷库院内。
刘纯格:(刘奇的爷爷),住同上。
被申诉人:韩珍宝(原审被告),男,1945年1月28日生。住刘奇的隔壁。劳教、社会嫌杂人员,不是下岗职工。
申诉目的:    返还财产,落实产权。
1、 不服(2007)彭民一初字第330号和(2008)九中民一终字   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判决是严重错误。
2、 申诉人要求重新对1995年元月25日《房屋买卖协议书》徐华平“三字”笔迹鉴定。
理由: 1995年元月25日,刘纯格用申诉人父亲刘玉书因车祸去世的赔偿款以刘奇名义买下徐华平的私宅单家独户一栋共三层,当时只买下一、二层(半成品毛坯屋),三层仍留徐华平所有。 座落在彭泽县龙城镇朝阳新区太泊湖水产场冷库院内,当时购房款付5万5千元,徐华平还要求三层归刘奇出资装修好交给徐华平使用,刘奇的爷爷刘纯格与徐华平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韩珍宝在工地帮包工头吴茂胜看场地,他爱人吴梅枝帮包工头做饭,以此来维持生活。刘奇买下屋后,韩珍宝无房居住,多次向申诉人的祖父刘纯格要求借屋居住,刘纯格考虑与被申诉人是大媳妇的姨娘、姨爹亲戚关系,同意将南边暂借给韩珍宝居住(口头协议)。申诉人还要求,在南边二层之上加一层(见附图),韩珍宝想承包帮刘奇加层。通过申诉人全家商量后就同意了,被告韩珍宝要承包费5千元工资,5千元财料费,共计1万元整。申诉人分两次付款(付款日期1995年2月20日),吴梅枝领工资款(吴梅枝是韩珍宝的爱人)。同年,第二次付款由王红琴(刘奇的母亲)同吴兰枝(徐华平之妻)一同到韩珍宝居住的地点付款5000元,未打收条(有王红琴的加层说明2008年7月15日),在一审法院吴兰枝到庭也证实了此事,但一审法院是否做记录。
哪知好人做不得,韩珍宝竟强占为已,伪造办了自己的儿子韩吴超的房产证,2006年,韩珍宝卖刘奇南边的房屋,被刘奇发现制止。

1、 2006年,申诉人刘奇向房产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韩珍宝的儿子韩吴超登记的房产证。于2006年10月23日,房产局主动撤销了韩吴超的房产证(说资料不全为由)
2、 申诉人刘奇又向韩珍宝民事二庭诉讼,夺回财产赶走韩珍宝出屋 ,又发现房产局纪检组长,刘文庭拿出徐学君的房产证来帮韩珍宝做证据,申诉人发现后,会影响诉讼,故此撤诉。再又向房产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拆销徐学君的房产证,于2007年7月3日,关于都注销徐华平、刘奇、徐学君的房产证的通知说:“工作人员疏忽为由”。
徐学君的房产证是怎样来的呢?
1997年,韩珍宝、徐华平和王祥恩三人是姨夫关系,同情小姨妹、吴梅枝可怜(小姨妹是韩珍宝之妻),连房子都没有,将徐华平卖给刘奇的房子,南边划分给徐华平的儿子徐学君的名义,瞒着原告在房产局登记,取得违法行为的房产证,(王祥恩的证词分别是2006年8月29日、2006年9月6日、2006年12月3日)的证据说明.
2000年,韩珍宝拿着徐学君的房产证到房产局更换办理韩珍宝之子,韩吴超的房产证,情况就是这样。
1999年,徐华平将第三层通过县公证处3万4千元卖给刘桃玉(刘奇的姑姑),这整栋房子属刘桃玉和刘奇所有权与他人无关。
一、2007年7月12日,刘奇向法院民一庭起诉,赶走韩珍宝出屋并落实产权。

1、 房产局刘文庭,2006年8月份到韩珍宝家搞了一        份假《协议书》,三人只有两人签字(吴茂胜和韩珍宝,签字日期1992年2月6日),放在案卷里。2006年,通过了九江电视台新闻媒体曝光,法院一样采用。
2、 刘文庭亲自叫吴茂胜到房产局做调查记录证词,而一审  法院一 一采用,(此整栋房子没分南边北边见,1994年8月12日房产局查勘表)说是吴茂胜所卖给申诉人的房屋。其实吴茂胜与韩珍宝与此屋没有任何关系。颠倒事非,一番假话,吴茂胜与吴梅枝的关系周围邻居都知道,有口难言。
3、 法院认为徐华平委托韩珍宝来处理分给徐华平的地基。徐华平办理韩珍宝的委托书吗?一番假话。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九江中级人民法院,落实房屋产权,在2008年6月6日在二审开庭时,又发现一审法院,未将原告出具2006年8月31日县水产养殖场的《证明》原件, 未放在案卷里,那知二审也不追究,也不同意重新对徐华平“三字”笔迹鉴定,不重证据,只凭关系,把一审原文照抄,来一个维持原判。
法 院 黑 暗
被申诉人韩珍宝无房屋证据,法院法官毕国梁和律师丁强老乡关系,,用鉴定来推翻刘奇与徐华平1995年元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为被申诉人韩珍宝鸣锣开道,2007年9月11日,一审法院也不找申诉人谈话和笔录,临时通知申诉人赴江西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去做文字鉴定,申诉经办人刘纯格得知后,也要一同去鉴定。毕国梁说:“车子坐不下”。排挤刘纯格不去,李远新当时与本案无关人员,为什么挤身前去鉴定?说明有其目的。那天鉴定回来,毕国梁李远新二位庭长,敲诈申诉人一餐饭钱360元。不出所料,一星期之后,江西求实司法鉴定结果:1995年元月25日的协议书甲方栏内不是徐华平所写。申诉人不服,向法院提出要重新鉴定,而法院不许可,完全侵犯人权,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 原告委托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开委托书,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徐华平的“三字”笔迹鉴定所得结果,与样本相符,1995年元月25日,甲方栏内是徐华平所写。
二、2007年11月20日,新法制报也刊登了:“2500元钱花万元做了3次笔迹鉴定”,证明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操作有怀疑,与别的单位鉴定不一样。
三、刘纯格等二人到南昌找到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律代表人袁军,我问此协议书有三人当面本是徐华平亲笔签字,怎能搞成相反结论,袁军说:“我是根据你县法院的意思来办的,你法院心中有数,你回去可以找法院重新鉴定”。
申诉人的证据有:
1、 彭泽县太泊湖水产养殖场的《证明》,这房子是卖给姓刘的了。
2、 有1999年徐学君的《声明书》:一栋共三层与徐学君本人无关。
3、 有1999年的《公证书》,一栋共三层,一、二层是刘奇,三层是刘桃玉(刘桃玉是刘奇的姑姑)没有说韩珍宝的房屋。
4、 有1994年徐华平9月12日房产证8月12日建房图案,也没有韩珍宝的图形。
5、 有刘奇与徐华平的1995年元月25日《房屋买卖协议书》。
6、 有刘奇买徐华平的房屋款收条,共计5万5千元。
7、 有韩珍宝承包刘奇南边二层上,加一层和装修,5000元工资、5000元的财料费,共计1万元交给韩珍宝有条据证明(1995年2月20日吴梅枝收条),2008年7月25日,王红琴5000元加层说明。
8、 有王祥恩划分房屋的证词说明,(日期2006年12月3日、2006年9月6日两份)
9、 1995年元月20日,韩珍宝与刘奇初次订了一个房屋协议,被告韩珍宝签了字,是凭中角色,而不是有房产权利的人,而一、二审法院转移方向。
10、 有房产局2006年10月23日,注销韩珍宝之子韩吴超的房产证。
11、 有2007年7月3日,注销徐学君的房产证。
12、 1995年元月24日,《收条》说明:昊茂胜建筑徐华平整个房屋占地面积138平方的成本费和工资费5万5千元为止,哪怕吴茂胜和吴梅枝的关系最好也否认不了实事。

上述几条,请求上级落实产权,为民做主
要求执法机关对执法犯法严加查处,为民除害。

申诉人:刘奇、刘纯格
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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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法院院长宋亚娟办案不依证据,有意办假案,欺压百姓
  俩原告:刘桃玉、刘奇(系姑侄关系),诉被告韩珍宝侵占俩原告房屋一案(约140平方面积),至今还没有落实产权,归刘奇、刘桃玉所有。
  法院之错误
  1、 俩原告提交“公证书”不依,不采用,而且说证据不足驳回。
  2、 俩原告又向彭泽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魏科长说:“法院院长宋亚娟指示副院长胡益喜到我院来打招呼不要受理此案。”于是魏科长即将案卷交给我和刘天格两人带回。
  3、 韩珍宝2011年将我房屋便宜价格卖给姓严的同志,人民币23万元,我向法院反映多次,法院不理。
  事由:1995年刘奇的父亲因车祸去世后,在爷爷刘纯格的帮助下,用赔偿款购买徐华平的私宅一栋,一、二层,1999年刘奇的姑姑刘桃玉又将徐华平的第三层买下,而且经过彭泽县公证处进行公证,一栋共三层,一、二层刘奇所有,三层归刘桃玉所有,后来无家可归的韩珍宝(是刘桃玉大嫂的姨丈),有点亲戚关系,原告好意将一栋的小单元借给无家可归的韩珍宝居住,那知韩珍宝起了贪心,伪造房产证明,企图已有,2006年已被彭泽县房产管理局一一注销。
  后来诉讼彭泽县法院,要求韩珍宝迁出,那知法院不依证据驳回,二审维持原判,一条龙服务,至今未得到产权到手。
  总之,彭泽县法院判案是以权办案,根本没有法律遵严,公理何在?
  俩原告:刘桃玉、刘奇 房屋经办人:刘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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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P民的生活总是那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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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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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有理无钱你莫进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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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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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现在竟然还有这样的事发生啊、、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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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原告被告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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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有法律工作者就在热线里,不妨试试看,或许有意想不到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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