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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性服务 "强奸罪"修法刻不容缓 大江网 2012-08-02 08:22
咸阳13岁男孩随母浴场洗澡,被女技师性服务。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8月1日西部视窗网)
浴场女技师“性服务”前知晓了男孩年龄,为什么还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为什么同时去洗澡的胡女士15岁的女儿没有被性侵?这就不得不提到“强奸罪”,正是因为强奸罪的严重缺陷,才造成了浴场以及浴场女技师“依法办事”,有恃无恐,胆大包天。
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从它落地的那一天起,就有很多先天不足,以致多次修改。尤其是强奸罪,缺陷多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个规定跛脚特别严重。
其一:对男女的认识落伍。法律一方面规定男女平等,另一方面却只认为男的可以强奸女的,女的不可以强奸男的,女的只能当作男强奸犯的从犯,这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其二:对关系的认识片面。刑法只规定男女之间可以发生性关系,根本就没有睁开眼睛看世界。就算1979年,当时的世界各国已经认同:男男之间可以发生性关系,女女之间也可以发生性关系。
其三:对意志的认识片面。嫖宿幼女罪越来越引起公愤是一例,可笑的是强奸罪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难道就不可以违背“幼女意志”,违背“男人(男童)意志”吗?这些年来,这样的恶行还少吗?
其四:对时代的认识落伍。思想多元化,如女老师与未成年的男学生发生关系,流动频繁化,如留守妇女与未成年儿童发生关系,公开报道的都是逐年增多,说明女的完全可以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
其五:对定罪的认识落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没有合适的条款来处罚浴场女技师以及同样行为的女人,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强奸罪没门,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
其六:对量刑的严重落伍。就算按照故意伤害罪,“精神伤害”无明确规定和地位,没有“重伤”,判刑很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潇洒玩童男,浴场女技师可能会偷着乐了。
女技师为13岁男孩“性服务”,母亲愤怒报警。13岁男孩的遭遇在现实中早就不是特例,已经越来越多,这是明目张胆对未成年人个体的摧残,作为任意一个有良知的世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法律为恶人、恶行撑腰,这是法律的耻辱。“强奸罪”修法刻不容缓,应当尽快修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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