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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烧棉杆引发森林火灾的失火案,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吴某某系彭泽县黄乐林场退休职工。2012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黄乐林场姚洼分场自己开荒的地里清理棉花杆。当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将一部分棉花杆收拢放在一块大石头边,用自带的火柴将棉花杆点着燃烧。在燃烧过程中,火星将旁边的茅草引燃并迅速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85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02亩,杂灌面积922亩,荒山7541亩。引发山火后,被告人吴某某立即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大且蔓延快无法扑灭,吴某某立即向黄乐林场场长朱某某报告了失火情况,后又积极参与了灭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朱某某报案后赶到火灾现场将吴某某带到黄乐林场姚洼分场调查,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因烧棉花杆引发火灾的经过。
彭泽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在野外用火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在其开荒的地里清理棉花杆时用火柴点火焚烧,因而引发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发生火灾后立即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失火经过并积极参与救火,被森林公安机关从火灾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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