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公 于 2011-9-4 01:42 编辑
楼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你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为绝对对世权,任何人都为义务人,即不侵害你人身权利,论坛同样,对于论坛当中有侵害你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时,你可以像论坛告知,论坛必须配合停止侵权行为,经告知后论坛采取放任态度即为不作为故意,与侵权人同等期望侵权结果发生,届时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补充,由于之前论坛不是侵权人,因此在告知(维权前)论坛不是侵害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论坛是你人身权的义务主体,即不得侵害你人身权义务,因此在透过论坛媒介对你人身权侵害的帖子,你有权利及义务告知论坛,要求论坛删除,但论坛已知道了解对你造成不法侵害,放任结果发生,就性质不同,构成不作为故意,即可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