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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殷

管理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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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本帖最后由 宏达家电 于 2011-9-1 21:32 编辑

回复 小殷 的帖子

求交往{: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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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icon27:}除了广告贴和一些很恶劣的帖子   可以删    其他各种帖子应该讨论下再删     论坛不是版主的    论坛就应该能接纳所有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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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本帖最后由 宏达家电 于 2011-9-2 12:00 编辑

回复 西方有条虫 的帖子

广告到马当在线【商业信息区】去发  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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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犹记得浪浪哥的话,网友是上帝,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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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沉默了很久但每天都会关注,看到这事想说几句自己的看法:论坛是提供网友交流的平台,言论是自由的,但要遵守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要就事论事,切勿人事攻击。不错,如今这个社会是崇尚自我张扬个性的社会,但说话做事之前要换位思考,就会避免很多矛盾和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各位网友能在虚似的网络中不迷失自我,找到自己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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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沉默了很久但每天都会关注,看到这事想说几句自己的看法:论坛是提供网友交流的平台,言论是自由的,但要遵守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要就事论事,切勿人身攻击。不错,如今这个社会是崇尚自我张扬个性的社会,但说话做事之前要换位思考,就会避免很多矛盾和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各位网友能在虚似的网络中不迷失自我,找到自己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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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欺负美眉,没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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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本帖最后由 老公 于 2011-9-4 01:42 编辑

楼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你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为绝对对世权,任何人都为义务人,即不侵害你人身权利,论坛同样,对于论坛当中有侵害你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时,你可以像论坛告知,论坛必须配合停止侵权行为,经告知后论坛采取放任态度即为不作为故意,与侵权人同等期望侵权结果发生,届时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补充,由于之前论坛不是侵权人,因此在告知(维权前)论坛不是侵害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论坛是你人身权的义务主体,即不得侵害你人身权义务,因此在透过论坛媒介对你人身权侵害的帖子,你有权利及义务告知论坛,要求论坛删除,但论坛已知道了解对你造成不法侵害,放任结果发生,就性质不同,构成不作为故意,即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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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老公 发表于 2011-9-4 01:39
楼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你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为绝对对世权,任何人都为义务人,即不侵害你人身权利,论 ...

{:190:}去法院,不现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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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老公 发表于 2011-9-4 01:39
楼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你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为绝对对世权,任何人都为义务人,即不侵害你人身权利,论 ...

:o你是律师吗?
我要是知道是谁,我就起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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