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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寒了多少女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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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当我看到新婚姻法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气愤,第二反应是觉得悲哀,第三反应是狂笑中国竟然有本事倒退到1000年前。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可是,当我看中国这样的法律的时候,除了倒退和悲剧4个字,我没有别的词语了。一个丝毫不符合国情的法律就这样冠冕堂皇的产生了。我想全世界的女人都要为中国女人流一把怜悯之泪了。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 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 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发表于 2011-8-1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好像没你说的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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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淡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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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所以买房时一定要写女人的名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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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女人如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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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纠正,并没有所谓的新婚姻法,根据我国宪法及立法法,制定基本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主席以主席令签发后方可生效,法的诞生必须是 制定-审议-公示-生效-失效 的过程,我们现生效处于有效状态的婚姻法依然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于你们所说的新婚姻法纯属一派胡言,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由分离不清,无法界定的条款,由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可以就法律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此解释为有效解释,就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解释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与法律制定有很大绝对不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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