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热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260|回复: 0

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彭泽法院: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2-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上饶

点击蓝字 了解更多精彩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回顾



原告阳某与被告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在离婚后因财产问题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于是,原告阳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尚欠的财产补偿款50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高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支付这剩余的5万元,而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而原告阳某表示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被告在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判决书中对如何实现探视权作出了安排,自己也是按照判决书来履行义务的,被告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这剩余的财产补偿款50000元。
在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遂从法理情角度做高某的思想工作,向她释明:在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又满足父母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为前提。离婚协议的履行与探望权的行使并无冲突,双方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cce72bf6114485173ce44083ee74aa3c.jpg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分期支付剩余补偿款50000元,原告,被告也表示自己会按照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让原告实现对孩子的探望权。
307b8e8df222d45dd9bdf91998f84ac5.jpg
4ea6b6d43f27e2bab3542ed13bbfceeb.jpg


父母离婚后,仍应妥善安排子女抚养问题,因离婚而产生的矛盾不应对孩子造成影响。彭泽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在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END


文   字|赵   佳
排   版|汪   洁
审   核|魏   文



别忘了点分享、收藏、在看、点赞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彭泽热线 免责声明 本站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及个人 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
本站不对网友所发言论的真实性做出评价,也无权删除(反动、色情、政治、垃圾广告帖等除外)
假若內容有涉及侵权,请立即联络我们。我们将立刻从网站上刪除,并向所有持版权者致最深的歉意。
本站法律顾问: 陈银山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