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万车祸赔款“赖”纸上一年多
律师: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李超铭)去年,彭泽县马当镇84岁的吴奶奶被车撞倒,如今已经神志不清地躺在病床上一年多了。虽然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42万元,但对于吴奶奶一家来说,这笔钱只是纸上的数字。
“我母亲目前神志不清地躺在病床上,跟植物人一样。”吴奶奶的儿子汪先生说,母亲出事后,已经花了五六万元医疗费,现在家里非常困难。汪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他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最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肇事者3年有期徒刑并赔偿42万元。法院作出了明文判决,汪先生以为赔偿金很快就可以拿到手。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直到现在,肇事者仍未赔付分文。
汪先生告诉浔阳晚报记者,他此前曾申请母亲的医疗费用用医保报销,但被医院拒绝,理由是不符合政策。“如今医院要医疗费,肇事者不赔,我们真的是没有办法了,只能向媒体求助。”
记者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对此,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执行,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目前,汪先生正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