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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彭泽一女子坐车竟然被一男子骚扰!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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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很多人会趁着假期出去游玩,放松一下自己。可是昨天有人却向彭泽热线网爆料称自己被这件事扫了兴。

小陈(化名)称自己和几个朋友是彭泽人,前段时间出去外地玩,玩得开心了就准备回彭泽。几个人又一起买了回彭泽的车票。可是这一路上发生的事情可让小陈气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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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和朋友上车后按照车票上的座位号入座了,突然车上的一个人跟她说让她坐到另外一个座位上去,好好的座位为什么要换呢?原来是有一位母亲带着小孩分开座位坐不方便照顾,小陈看到这种情况很快就同意换座了。然后没过多久,一个人又让小陈换座位,小陈心里很不愿意,但是那个人却直接把小陈的行李拿到了另一个座位上,小陈也就没多问,换就换吧,就盼着赶紧到家。换了座位后车又继续开了。坐在小陈旁边是一位看起来40多岁的男子,一路上总是不时地用彭泽话跟小陈套近乎。可能是旅途的疲劳也可能是车子颠簸的原因,小陈没怎么搭理就在车上靠着睡了一下。可是小陈迷糊中竟然发现这名男子的手放在自己的腿上...这让小陈非常生气。小陈用力去拿开男子的手,但是男子却仍然不放,小陈拿手机去拍,男子这才脱开了。(文中“小陈”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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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彭泽热线网也提醒所有的女性朋友,请在遭到骚扰的时候及时向周围的人求助,遇到像上面这样的情况就直接报警,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出门在外一定要多加小心才行。也希望那名男子能主动意识到自己的非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会选择沉默,这样肆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彭泽热线网申明:应爆料当事人要求对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作了相关处理,封面配图与该爆料无关

遇到性骚扰你可以这样维权!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 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360百科
发表于 2016-8-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斩手!{:1_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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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马塞克要若隐若现,全打没了就不妥了,等同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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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太便宜了那“咸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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