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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国有银行彭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判决,陈某偿还某国有银行彭泽县支行6万余元,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后,陈某、李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该案申请执行后,承办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陈某、李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并第一时间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半身不遂,没有履行能力。作为担保人的李某是一个年愈60岁的退休教师,与被执行人陈某是师徒关系,李某膝下仅有一个残疾的儿子,家庭经济状况也是捉襟见肘。
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找到申请方进行和解,并告诉他“法院会积极做工作,允许你分期还款”。与此同时,整个执行过程都有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影摄像,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被执行人李某深深被法院整个执法活动的公开、公正、文明所折服,一直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2016年8月7日下午3时许,李某主动到法院与申请方协商还款事项,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学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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