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5-2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关于九江市华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讨说法一事,已引来网友热议。这里我也来谈一些看法: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夯扩桩基础合同》,己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基桩检测报告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定山法庭庭长刘楷林根据合同替施工方维权,追讨尚欠工程尾款,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坚持正义,秉公执法。但根据彭泽县建筑工程监理公司认定的原告资料需作整改的内容分析,被告方要求原告出具可行性报告,以消除工程质量存凝,法庭应从案件的起因审慎考虑。
被告在回帖中也提到只要施工方出具可行性报告,尾欠工程款是会给的。而刘庭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资料的事先摆在一边不谈,只谈工程尾款,致被告方的合理要求遭柜,草率当庭即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工程欠款。作为执法者利用执法权片面强化权力,不按合法、合理、公正、审慎的原则正确行使裁量权,着实让我们认为定山法庭对本案执法不公,庭长刘楷林有徇私舞弊之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