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关于九江市华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讨说法的回复
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金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0余万元。被告认为桩基工程验收资料不全,要求原告提供夯扩桩基础验收所需资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夯扩桩基础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机械方式承包被告方桩基工程,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发包方责任中第七项约定“打桩施工完成后,甲方(被告)必须在十天内完成基桩检测,并提供验桩报告给乙方(原告),否则,本工程视为合格工程,双方不得有任何争议;”且桩基的工程量经双方核定后无异议,被告也认可工程量的数据,结算时已注明原告已将桩基工程资料移交给了被告,应视为被告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故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请求,驳回被告主张。
华鑫有色公司发贴中其他陈述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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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