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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格式条款解释有争议 法院判决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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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通常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商家会出具提前制作好的合同,合同里有些条款是格式条款,当消费者与商家产生不一致的理解时,就会产生纠纷。元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二、被告九江丽元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丽购房款3413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共计74130元。
    2014年5月19日原告李丽(乙方)与被告九江丽元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认购甲方“都市”项目商铺一间,合同意向价为104130元,准确面积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在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支付认购定金2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违约责任适用定金法则;…乙方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同时与该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承诺“将所购商品房十二年委托给该公司,以培育市场使用。对《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乙方已充分了解”。协议签订后同日原告共计交付购房首付款为54130元。2014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却要求原告先与九江丽元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中约定前三年无偿提供给该公司经营管理与当初被告所说不一致,故不同意签订,被告以原告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辩称,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被告售楼人员向原告出示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买卖合同》文本,原告不同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系违约。被告只收到原告含定金在内的购房款54130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原告李丽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基本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原告先与九江丽元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该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前三年无偿提供经营管理与《认购协议书》内容不符,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认购协议书中关于“充分了解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合同履行中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表示同意,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应予以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认为其交付40000元定金无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彭泽法院 以上当事人系化名)
发表于 2016-1-24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2、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万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二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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