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彭泽(江帆 记者 杨洁 朱芮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买方当即付清房款,谁知十年过去了,卖方竟然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房人气急败坏诉至法院。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经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卖方同意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历时多年的房屋终于“落叶归根”了。
两原告张某、李某,两被告王某、赵某均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8日,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彭泽县龙泉路的房子作价30000元卖给两原告,双方就此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同时两原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0000元。其后双方陆续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但一直以来,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均没有得到两被告的回应,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效力,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分两个切入点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本着和睦相处、各退一步的原则,终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2003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二、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毕同时两原告给付两被告补偿款13000元。
本案焦点内容: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其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合法有理,但与之相关产生的房屋过户费用则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结语: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却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常常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房主“一房二卖”等“一女多嫁”及卖房后感觉价位卖低从而反悔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尽快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则是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必要手段和有效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