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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入股容易退股难 法院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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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投资是人们较为喜欢的一种生财方式,它不需要投资人直接进行生产管理,有预期利益可以获得的特性十分吸引广大投资爱好者。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或者亏损,抑或本金难收。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投资入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分批付款50000元的协议。
原告张某应被告胡某的要求入股其经营的公司,后原告要求退股,被告予以同意,并就入股金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3000元,同意将该3000元作为利息。原告找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
考虑到被告现在一次性偿还借款能力有限,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胡某偿还所欠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
原告张某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对承办法官说:“有了你们法院的法律文书,我就吃了一颗定心丸了,我的钱收得回来,感谢法官!”。
来源:今日彭泽
发表于 2016-1-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遂宁
12、立案调解成功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立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出具调解书,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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