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妊娠不足六个月,丈夫便迫不及待起诉离婚。12月1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张某,彭泽县芙蓉墩镇人,与同城的妻子潘某相识后于2015年2月25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便于2015年9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潘某于2015年8月27日流产,至今不足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彭泽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