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闻某无证驾驶伤人,保险公司垫付伤者款项后向被告闻某追偿,经调解,被告闻某分期分批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60000元。
被告闻某于2015年3月11日在原告处为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5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彭泽县泉山集镇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茅店岭路段不慎将同向步行的刘某撞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刘某74918元。原告履行赔款后,向被告主张追偿权,但被告不予理睬,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垫赔偿款749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中,闻某对上述事实均予承认,但表示自己目前没有这么多钱,希望能少点并且需要分期给付,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一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l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