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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沿袭香火"被过继他人 能继承亲生父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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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法院:与过继父母未形成抚养关系就能主张继承权
  为帮别人沿袭“香火”,把自己的亲生孩子过继给他人抚养,最后,亲生父母去世了,过继出去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呢?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师傅与郭女士是夫妻,两人共生有三子,即大王、二王和小王。1981年,因王师傅的弟弟王宏并无子嗣,经商议,夫妻两人便将次子二王(时年21岁,已参加工作)过继给了弟弟“沿袭香火”,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王师傅与郭女士分别于2007年和2015年逝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大王和小王为争夺父母的财产闹得不可开交,对簿公堂。岂料半路却杀出个程咬金——二王也要求到庭参加诉讼:“我也是王、郭的儿子,也要分遗产!”
  大王和小王都把矛盾对准了二王:“你不是早就认了别人做爹吗?怎么来分我们家的财产?”
  二王有没有继承权?在审判中发生了一定争议,有人认为,二王不享有继承权。因为二王已经和王宏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沿袭“香火”只是一种封建礼俗,二王与王宏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他与亲生父母间应该互有权利义务。
  最终,法院采用第二种观点成立,认为二王可以主张继承权,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法理解析
  本案关键问题是二王与王宏之间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从本案案情来看,二王的情况是符合本条的规定。
  但法律又有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那么,二王与王师傅的弟弟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呢?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第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第三,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第三,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
  本案中,二王“过继”时已经成年参加工作,当时他已能够自立,二王在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到来自其亲生父母的抚育,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收养,而是封建性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所以二王与王师傅的弟弟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合情合理。(九江晨报 高敏、记者赵岑雨)
原标题:民间过继关系中的子女是否仍享有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发表于 2015-8-1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三明
我也是被亲生父母抛弃了,我是个女孩.我很痛苦,更加不明白他们当初怎么那么狠心!他们没有感情吗!我真的很想我不曾来过这个世界!我恨他们!既然这样为什么不生下我的时候就把我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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