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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一夫妻不和,男子强行抱走亲生儿竟被意外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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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夫妻不和 男子强行抱走刚出生的孩子独自抚养

谁料孩子竟被他意外捂死

他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判缓刑

“孩子!我的孩子呢?”

2013年9月19日清晨,彭泽县一家医院里,一位母亲睁开双眼,心急如焚……

此时,离她产下孩子只有3天。然而,更让这位母亲没有想到的是,三个月后,她的孩子被自己的丈夫意外捂死……

被“掳”走的孩子

无论是身体上还是政策上,这都可能是刘敏的第一个以及最后一个孩子了。她今年37岁,属于高龄产妇,由于貌美,对结婚对象挑三拣四,结果拖到33岁才勉强结婚。自打怀孕起,她就比其他孕妇出入医院要频繁。一张张的检测单,验证了孩子的智力和身体都发育完好,同时,也安抚着刘敏的心。

2013年9月16日,刘敏顺利产子。陪伴在床边的是她的父母,时不时也会有几个朋友前去探望。而从她入院到产子,孩子的父亲从来没踏入医院一步。

刘敏的丈夫比她小一岁,是彭泽当地的一个普通工人。用俗话说,他们都是为了结婚而结婚。经人介绍相识,年纪都三十好几,草草交往几个月后就办了婚礼。实际上,他们缺乏了解,甚至并不相爱。婚后的生活更印证了这一点——暗无天日的争吵、打闹、冷战,孩子的出生也没能平息夫妻间的怨气,而“掳”走孩子的正是刘敏之夫黄锐。

夫妻间的战火

夫妻两人的上一次争吵发生在2013年9月18日,也就是刘敏入院前一日。她想生完孩子后回家坐月子,而黄锐不同意:“你是不是想把孩子带走不见我?”他担心刘敏会就此一去不复返。

当时,这对夫妻已经对簿公堂过一次了,离婚手续正在办理中,只不过因为怀孕而暂时作罢。黄锐知道,孩子刚生下来要哺乳,到时候刘敏有充足的理由回避他。所以,那句“回家坐月子”就触动了他敏感的神经。“先下手为强吧!”9月19日凌晨,他悄悄潜入医院,把孩子带走了。

此时,夫妻两人的战火已经延展到了彼此的家人。黄锐向父母描述的刘敏,自然是个薄情寡义、没心没肺的坏妻子;刘敏给父母所描述的黄锐,则是一个生性凉薄、自私自利的坏丈夫。那么,当刘敏到黄锐家去要孩子的时候,肯定遭到了黄家人的阻拦。

刘敏当天就知道了这个消息,她甩开被子,披头散发,直奔黄锐家。“黄锐你这个混蛋,把孩子还我!”愤怒提高了她嗓音的分贝。

黄家人对此避而不见。

刘敏邀上父母及家人齐上阵,到黄家门口叫骂,两家人的打斗甚至惊动了当地派出所。最后商议的结果是:刘敏只能在黄家看孩子,但不能带走。这是黄家人集体商议的结果,“我们黄家的血脉,以后看不见了怎么办?”他们认为刘敏的“回娘家坐月子”只是个借口,“这么心狠的女人啥事做不出来?”

如此过了三个月,孩子一直由黄锐带着。

孩子被意外捂死

三个月间,刘敏去看孩子不过三五次,嗷嗷待哺的婴儿很缺乏奶水。黄锐经常奔赴县城买奶粉,晚上把孩子放在自己枕边睡,倒也算是悉心照料。

2013年12月18日22时30分,黄锐给孩子喂了一次奶,然后迷迷糊糊地睡着了。他当天上班,很是疲倦,到了凌晨2时左右,孩子的啼哭声又将他惊醒。他觉得是孩子饿了,于是又拿出奶嘴瓶喂了一次奶,抱在身上摇了摇,哼着小曲,哄孩子入睡。

但是,比孩子先睡着的是黄锐自己。黄锐第二天8时才醒来。他看见枕边婴儿的面部严严实实地蒙着被子,掀开来,露出的是一张已经发紫的脸。他的手颤颤发抖,伸到孩子的鼻孔处,抖得更厉害了。

孩子已经没气了。

黄锐赶紧把婴儿送进医院。医生告诉他,婴儿已于三个小时前窒息死亡,没有抢救的可能性。

那个上午,医院的走廊里充满着此起彼伏的哭声……男人、女人、老人、年轻人、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公公、婆婆……

过失致人死亡

黄锐有谋杀亲生孩子的可能性吗?按照刘敏的供述,他有。刘敏说,黄锐一直怀疑她出轨,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杀死孩子是为了报复她。

法庭因此展开调查。黄锐的邻居作证:2013年12月19日早上8时,他们听到黄锐在房间里痛哭,声音传出了窗外;黄锐的领导作证:从2013年10月至案发前,黄锐经常请假说要在家带小孩,据他了解,黄锐很疼孩子;医院作证:当天早上将孩子送到医院的是黄锐;司法鉴定书显示:婴儿是被柔软物质意外性捂死,所谓意外性捂死就是指孩子从窒息到死亡,经历了一个过程,而不是突然死亡。

那么,综合上述证据,法庭排除黄锐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该案终在2015年6月尘埃落定。彭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锐在照看其刚满三个月的女儿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的风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致其孩子与其在同一被窝睡觉时,遭被褥覆盖脸部后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此外,黄锐一次性赔偿刘敏各项损失3.8万元。

法理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黄锐在主观上没有剥夺婴儿生命的故意,只是在哄孩子睡觉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婴儿的面部被盖上了被褥而致其死亡,其主客观上均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记者 赵岑雨)

来源: 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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