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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因牙痛到医院拔牙,医院未做相关检查导致眼睛失明。5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泽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害人民币115980元。
原告刘某系彭泽县定山镇人,因被牙痛困扰,于2014年3月26日到自己所在的乡镇医院消炎,但是消炎了好几天却不见有什么效果,牙齿仍是疼痛难忍,因此于3月31日到被告彭泽县某医院处治牙。刘某经在医院工作的医生诊断为牙源性感染,要把痛牙拔除。医生未想到刘某患有糖尿病,在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就把刘某的牙拔掉了,并开了点消炎药给刘某让其回家注意消炎。
刘某在医院把痛牙拔掉后遵照医生嘱咐回家消炎治疗,但是意想不到的是炎症竟然不消反而更加严重了,拔牙处与上颚溃烂见骨、炎症扩散至左眼部。原告因此马上回到被告处复诊,但效果不佳,便转入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眶下间隙感染、左眼眶内脓肿、2型糖尿病,并得知这是因为原告血糖太高导致拔牙创口无法愈合。该院医嘱让刘某转上级医院治疗,防止颅内扩散。刘某便于4月30日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该院检查出刘某左眼脓肿致视神经萎缩,失明;上颚溃烂面积大,无法修复。在该院治疗炎症得到控制,但左眼和上颚部分还需准入更加高级医院治疗。刘某认为自己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被告存在严重医疗过错,便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过程参与度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口腔上颚骨的修复费用与类症控制费用、失眠眼睛的医治费用、晶体假眼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定为40%,原告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9万元至11万元。被告垫付了鉴定费用8300元和为鉴定所作的鉴定费175元,并借给刘某10万元让其继续治疗,另支付1500元给了原告,并表示自己的检查不规范,未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按过错程度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行拔牙术检查不规范,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把握欠妥,未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为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经司法鉴定,其过错参与度为40%,即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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