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婚姻本是一种关心、包容和融解,重组的家庭更需要这样。称自己与继女的关系不好,无良继父采用强奸、猥亵的方式进行惩罚。2014年9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三与被害人芳芳的母亲重组家庭后,被害人芳芳随母亲一起与其共同生活。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三乘芳芳的母亲去外地走亲戚之机,用钥匙打开房门躺到芳芳的床上,对芳芳进行猥亵。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三乘芳芳的母亲上晚班之机,再次来到芳芳的房间,以芳芳对他不信任要受惩罚为由,对芳芳实施了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三乘妻子不在家之机,对与其共同生活不满十四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且该被告人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强奸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