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环保问题上违法违规,必须受到惩罚。5月1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日前,该厅集中公布了4月份开具的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意味着有11家企业,因为违法违规,领到了“环保罚单”。从这11张“环保罚单”,记者看到,上饶旭日冶炼厂因未批先建罚得最重,被罚1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因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土沟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至长江被罚,这是该公司今年的第二次被罚。 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是今年第二次领罚单 记者注意到,这11家领到“环保罚单”的违法违规企业共被处罚100.274万元。其中,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是今年第二次受罚。 该公司上一次被罚是来自于省环保厅今年开具的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处罚决定书显示,1月24日,省环保厅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总磷值为3.3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5.68倍。当时,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加大污水治理力度,已对该公司酌情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965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加强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省环保厅4月份开具的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厅于2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苯胺类浓度为0.9mg/L,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此类物质。 在经过相关程序后,4月23日,该公司向省环保厅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称“目前国内棉纺织印染行业中基本很难做到《防治染整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的要求,恳请免于处罚”。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省环保厅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检测出苯胺类污染物,水污染物超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该公司上述陈述理由,不影响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故省环保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74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加强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上饶旭日冶炼厂锡熔炼车间项目未批先建 从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有两家企业是近年来两次以上受到处罚。 省环保厅今年开出的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厅于3月11日对上饶旭日冶炼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银回收车间、氧化锡车间及铅电解车间项目应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锡熔炼车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投入建设。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省环保厅审理查明,2010年,该厅已处罚过该厂银回收车间、氧化锡车间及铅电解车间项目未验收即投产的违法行为,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厅不再处罚该项违法行为。但该厂锡熔炼车间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厅决定对该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 省环保厅今年开出的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2014年废气国控重点企业监测结果,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球团厂2014年12月1日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超标2.6倍,氟化物超标5.9倍。经过相关程序后,省环保厅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2012年、2014年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省环保厅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稳定达标排放。 如不按时缴纳罚款将“按日加罚”3% 记者注意到,在省环保厅集中发布的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明确,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省环保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每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提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保部或者向省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省环保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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