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创业向人借款,出借人称要有人担保才愿意借款,此时好友挺身而出仗义担保此借款到期偿还,结果双双被诉至法庭要求还款。4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小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张进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杨钧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年初,被告王小金在一家饭店找到平时关系不错的高中同学杨钧称自己想办服装厂,但是资金还差10万元,想找人借钱。杨钧虽然很想帮助王小金,但是无奈自己的存款已经借给他人。王小金称自己已经找到人借款,但是需要人担保,杨钧听到后马上表示帮忙担保没问题。 2013年3月11日王小金带着张进在一家餐馆找到杨钧,杨钧二话不说便在“王小金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到期不还,担保人将承担全责”的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因找不到被告王小金,原告便找担保人杨钧,杨钧称自己目前没有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0万元。 庭审中,担保人杨钧称自己是出于同学情谊仗义担保,自己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现在别人欠我的钱还没有还,目前无力还款。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小金理应按期归还借款,被告杨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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