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小孩在未完工房屋内玩耍摔伤致残,房屋管理者应予担责。4月1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两被告陈某、朱某赔偿原告沈某损失39686.8元。 2013年9月28日下午,原告沈某与几个小伙伴在泉山集镇往余粮村方向大路左边丁字路口旁一栋新建的六间三层楼的楼房中玩耍。因该房尚未完工,房主未做楼梯扶手及护栏,原告在二楼楼梯口玩耍时不慎摔下,跌入底层楼梯口地面而致伤。原告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14天,于2014年1月2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11973.3元。原告伤后,其家人曾找到被告陈某、第二天陈某便带着被告朱某去九江到医院里看望原告,并拿了5000元给原告家人。 原告伤情经鉴定:1、左上肢肌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2、右尺桡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3、护理期评定为150天、营养期评定为150日;4、后续治疗费约壹万元。因此原告家人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伤后损失,两被告均称此房与其无关,均是为自己妹妹建造,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总损失的40%即134390.6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房屋归属者进行了调查,但无法查实该房屋所有者,但此房屋系由两被告出面建造,且是在被告朱某承包的耕地上建造的。 法院认为,原告因伙同其他小孩去两被告出面建造的房屋内玩耍而不慎摔下致伤,因两被告建造该房未做楼梯扶手及护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被告均辩称该房不是他们所有,故原告受伤与他们无关,不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房屋由两被告出面建造,且是在被告朱某承包的耕地上所建,而两被告亦不能说出该房屋真正房主的详细信息,故两被告应承担对该房屋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两被告辩称不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因原告系在非娱乐场所玩耍受伤,其受伤时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楼梯口无扶手栏杆在此玩耍的危险性,且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此责任比例以2:8为宜,即两被告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父母系农民,且生活居住在农村,故原告的损失按农村标准赔偿。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受伤后的合理损失认定为223434.1元,由两被告承担44686.8元(223434.1元×20%),因其已支付5000元,故实际还应支付39686.8元。 法官寄语:小孩在外玩耍一定要注意安全,家长应当注意对小孩的安全教育以免造成不幸的发生。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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