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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一男子因喝酒死亡 同桌全体饮酒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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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无酒不成席,以酒待客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是亲朋好友间饮酒时应注意安全问题,否则易酿成悲剧。4月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饮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死者妻子、儿子和女儿等三原告因熊某死亡后的损失143014.2元;被告刘某赔偿24524.5元;被告蔡某赔偿9809.8元。
死者熊某生前与被告黄某系关系密切的朋友。2014年7月25日上午,死者熊某找被告黄某玩,大概10点左右,被告黄某的广东朋友陈某某约其到被告刘某家玩,黄某便开车载着陈某某和死者熊某到东升镇刘某家,当时刘某家有一驾校学员吴某,中午吃放时刘某叫东升镇的朋友被告蔡某来陪酒。当时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有被告刘某、陈某某、黄某、吴某、蔡某及死者熊某。被告刘某拿出一瓶成功晏牌白酒,黄某、蔡某及死者熊某三人均分,其他人喝啤酒或者饮料,白酒喝完之后,被告刘某又倒了一点自家泡制的杨梅酒,被告蔡某喝了一点后未吃饭就先行离开,吃完饭后被告刘某将已有醉酒状态的死者安排在其二楼沙发上休息,傍晚吃完晚饭后将仍未醒酒的熊某扶上被告黄某的车,并叮嘱黄某、陈某某要把熊某送回家,之后刘某还打电话问被告黄某是否已将熊某送回家,被告黄某谎称已送回家,但实际上被告黄某开车回县城后,没有直接把死者熊某送回家,而是开车在县城转了一会儿之后,让熊某在其车内休息,其自己半夜之后回家洗澡休息。天亮后被告黄某回到车上发现情形不好,就把熊某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并打电话通知了死者妻子即原告何柳,因死者当时病情严重,当天便转入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后于8月9日死亡。
2014年7月28日,因熊某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兄与黄某曾到彭泽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报警,要求参与喝酒的人给付赔偿,东升派出所接警人告知他们协商处理,如协商不好可依法起诉。熊某死后因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黄某等就赔偿事宜协议不成,因此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因熊某死亡后的损失的50%即人民币318004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提出申请要求对熊某因饮酒导致死亡的参与度做出司法鉴定。法院依其申请,依法委托了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熊某的死亡原因与饮酒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80%。
法院认为,朋友之间在一起吃饭喝酒,应相互提醒、注意安全。死者熊某因与被告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因相互之间未善意劝阻,而至熊某饮酒过量,导致醉酒不治身亡,对此参与喝酒者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死者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知自己的酒量,从庭审中可知虽参与喝酒人未予劝阻,但也未逼迫死者一定要喝,故熊某对自己因此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实际情况此责任酌情认定为55%;因死者熊某是由被告黄某带到东升的,之后回来又是黄某带回,且当时在车上明知死者熊某醉酒未醒,当时天热气温尚高,仍将死者置于车内,不通知其家人或将死者送入医院,而加重了死者的病情,导致死者不治而亡,故其对死者熊某死亡后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次吃饭饮酒系陈某某邀约黄某,而带上死者在被告刘某家相聚,故陈某某、刘某较其他饮酒人所承担的责任略大,因蔡某系中途离席,之后的事情并不清楚,因此其责任略小于其他人。综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其他几人的责任比例酌情认定为:被告刘某5%;被告蔡某2%;陈某某5%;吴某3%。因三原告未主张陈某某、吴某的赔偿权利,在庭审中其也明确表示对此二人放弃主张权利,故此二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三原告自行承担。
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熊某死亡后的损失认定共计人民币613112.8元。因熊某饮酒死亡参与度为80%,故其因饮酒死亡的损失实际为49049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147147元(490490元×30%),因其已支付了4132.8元,故实际应支付143014.2元,被告刘某承担24524.5元(490490元×5%),被告蔡某承担9809.8元(490490元×2%),其余损失三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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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本帖最后由 有怨无悔 于 2015-4-9 06:22 编辑

    此案法院判决有失水准!建议再做斟酌!饮酒有死人的可能,但被害人是否真的是由于饮酒致死涵待调查!
    假如一瓶酒能喝死一
几个人的话,我想所有喝酒的人可能现在已经所剩无几了!
    法院不追究汽车闷死人,一味考虑喝酒的原因,是何道理?有何依据?鉴定何在?
    天子一跬步皆关于人命!
    莫以小利失大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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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道路不平旁人踩!有理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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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本帖最后由 有怨无悔 于 2015-4-9 06:34 编辑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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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天子一跬步皆关于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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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官者,民之父母也!父母爱其儿女,不可偏离水准!以个人之主观臆断而强民所痛心疾首,何以为官?何以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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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本帖最后由 有怨无悔 于 2015-4-9 06:36 编辑

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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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饮洒是乐也是祸,适量而饮,谨防有病人饮酒!莫劝酒.适量饮酒,才利己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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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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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少量喝酒对身体有利,过量喝酒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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