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在彭泽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正在开庭,被告人吴某着便装出庭受审。据彭泽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以来,九江首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着便装出庭受审。
《意见》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旨在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利。昨日庭审现场,身着粉色外套的被告人吴某说:“开庭前法警提醒不用穿囚服,穿便装心理压力小多了。”
当天开庭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是一位女性。法官介绍,被告人脱去“马甲”,是去“符号化”,避免给她贴上有罪标签,这也是司法文明的一个体现。
彭泽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陶华安认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应与公民一样享有人身权和名誉权。让被告人脱掉囚服是从保障人权出发,让被告人人身权、辩护权、回避权和陈述权等受法律保护。从审判角度来说,穿便服接受审判,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以及认罪、悔罪等都能起到正面作用。(来源: 九江日报 作者:记者赵岑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