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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道类集》第二卷上载:“秦有婉无义 者,以一瑟传二女,姐妹争瑟,引破终为两片,其一片十三弦者为姐分,其一片十二弦者为妹分,秦皇奇之,立号曰筝。”
唐 刘贶大乐令壁记:“筝与瑟正同而弦少,秦人有一瑟而争,蒙恬中分之,令各取半,因名秦筝然。”
宋 丁度集韵释筝:“秦人薄义,父子争瑟而分之,因以为名。筝十二弦,盖破二十五而为之也。”
上述之历代典籍中,皆明白地表示了筝与瑟的密切关系。我们知道汉代的筝与瑟的外形,除弦数及大小外,差可视为挛生。同时瑟衰于汉而失于晋,对于筝的记载却于魏晋南北朝时渐有所增。
明 朱载堉《律吕精义》中曰:“瑟只照筝样最妙,大小虽异,而样制相同也,首尾广狭,比筝加一倍可也,上弦设柱,亦与筝同。”
因此,该派学者认为现代的古筝就是瑟的化身,亦即存瑟之制而冠筝之名。
对此观点,亦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反对的理由,兹分述之:
1. ‘争瑟为筝说’是一种荒唐附会之言。盖‘争瑟成筝’之人,依典籍记载有‘父子’、‘姐妹’......等的不同,应可看出其不实。
2. 不合事物发展规律。盖事物发展的法则向来都是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以筝弦演进发展看来,最初五弦,到后来的十二弦、十三弦、十四弦、十五弦、十六弦,及现代的十八弦、二十一弦、二十五弦......等等,无不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与音乐表现的需要来改革的。焉能由复杂到简单,由多到少地发展,这是不合逻辑的。
3. 从字形结构上分析,两者应属不同类的乐器。盖《说文解字注》曰:“琴......凡琴之属皆以琴。”又曰:“瑟......从琴必声。”而筝释又曰:“筝......以竹争声。”如果筝确实是由瑟两分而成,则‘筝’字应写作‘争’才是,却为何写成‘竹’字头?这说明筝并非瑟类,而是两个不同类的乐器,瑟从‘琴’,筝从‘竹’。
4. 从筝与瑟的发声比较,两者应属不同类的乐器。魏 曹植曾这样说:“秦筝何慷慨,齐瑟和且柔。”筝声是高急、激昂;而瑟音却是雍容柔和的,二者应不会是同类的。
5. 从定弦比较,筝以五声音阶定弦,相邻二弦的音程是大二度和小三度;而瑟采用十二平均律定弦,相邻二弦的音程是小二度。
6. 从左右手基本指法观之,筝的传统指法是以右手弹弦,左手按弦;而瑟则是左右手均在瑟码右边弹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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