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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本案已生效。
张某系彭泽县人,据其供述,被害人姚某与其系同学关系,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张某就开始在姚某矿上做事。2014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打电话约被害人姚某,希望姚某到彭泽县芙蓉墩镇某加油站一起将相关账目结算一下。张某事先赶到约定地方,并事先准备好柴刀。没一会,姚某到达约定的地点,双方因相关账目问题未谈妥继而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用事先准备的柴刀砍伤姚某腹部及双下肢,砍坏姚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三星牌手机及姚某所驾驶的汽车后挡风玻璃。后经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张某在催讨借款与姚某发生争执之后,用刀砍伤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与姚某也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张某曾因故意伤害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原标题:暴力讨债讨出故意伤害 方式错误不免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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