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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水果商因生意持刀相向 事后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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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同行之间难免因生意上的竞争而心生芥蒂,这可能就是所谓同行是冤家的惯例。但冤家之间无论如何都不应用暴力解决问题,否则只有两败俱伤。1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水果商因生意互殴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担责55%、原告自行担责45%,最终判决被告姚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乙损失33754.7元。
原、被告两家可以称的上是多年的邻居,两家都在彭泽县水果市场做水果生意,并且两家水果店隔壁紧邻。同行多年关系虽不亲近,但也相安无事,直到2013年10月25日双方却因生意大打出手。当天凌晨约3时30分时许,被告母亲张某就早早地起床在自家店里做生意,被告则在店里屋睡觉。四点左右的时候,有一位乡下老奶奶到水果市场进货,刚开始在原告家门口,后被告母亲说到她家看看,老奶奶便到了被告家,原告妻子胡某因此便骂被告母亲拉其生意,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并互相揪打在一起。
此时在里屋的被告听到外面的吵闹声后便出来制止,看到原告妻子胡某打自己母亲,便帮其母亲打了胡某,原告见自己妻子被打后把被告拉扯甩到地上,被告便回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原告也拿了一个带有两个钩子的平时用于钩水果篓的铁棍,之后被告用刀砍向原告,将原告左手大拇指砍伤,旁边开店的人见状将其拉开并报警,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出警后,对被告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因当时原告大拇指被砍伤需治疗,便未做其他进一步的处理。原告受伤后住院13天,于11月7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0940.2元。出院医嘱:继续左拇指石膏外固定2周,2周后拆除石膏左拇指功能锻炼。原告伤情经其自己委托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现原告向发言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伤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03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根据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的机构,法院依法委托了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此重新鉴定,结果为,姚某甲左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调解不成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被告将原告左手砍伤,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本案中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原告之妻为他人买水果之事责骂被告母亲而因此与被告母亲揪打所致,且原告也拿了带钩的铁棍打了被告,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对此应承担55%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人民币61372.2元,由被告承担55%即33754.7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原标题:水果商因生意互殴   按各自过错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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